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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会计人员接受培训和考核
法律依据
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培训和考核。 
条  件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
申请材料
需提供材料: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财政局
决定机关
深圳市财政局及各区财政局
程  序
会计人员报名参加培训或自学,由各区财政局组织考核,考核通过给予登记
时  限
视培训和考核时间而定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法律效力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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