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该如何做

发布日期:2012-08-21    作者:连会有律师
  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原则上,除上述情形以及发生严重危害被抚养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下,抚养权通常不发生变更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蒋奉军律师
贵州黔东南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惠友波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