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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能动促进小微企业危中寻机谋发展——关于江都地区小微企业涉诉案件情况的调查和思考

发布日期:2012-08-23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关键词】小微企业;风险;发展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近年来,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江都地区小微企业的发展出现了很多新的问题,这在法院案件审理中有了较为集中的反映。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能动参与企业债务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增强司法服务企业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全区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我院对2009年至2011年全区小微企业涉诉案件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在发现问题、归纳原因的基础上,从企业自身完善、政府调控和司法保障等方面系统的提出解决策略,最终确保小微企业突破困境,取得良性有序发展。

  一、发现与总结:小微企业涉诉案件基本情况概述

  小微企业灵活性、多样性及广泛性的特点,使得其在江都地区经济发展及解决就业等方面产生了重要作用。但通过对近三年来江都地区小微企业涉诉案件特点进行全面分析和调研,发现其发展存在纠纷增多、调处难度大、融资困难等方面问题,应引起相关职能部门高度关注。

  1.案件数量呈上升态势。近三年来,江都法院受理涉企案件数量逐年呈上升态势(详见图一),占民商事案件比均超过40%。而据统计,截止2011年底,江都地区共有小微企业10615户,占全区企业总数的81.2%,故上述涉企案件中,绝大部分都属小微企业,其基数的增加直接意味着小微企业涉诉矛盾纠纷的增多。

  图一:江都法院2009-2011年涉企案件数及所占比例


  2.案件类型相对集中且类型增多。2009年来,涉企案件类型相对集中,主要为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保险合同、劳动争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各类合同和侵权纠纷(详见图二)。民间借贷纠纷的大量存在反映了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现状,而大量的涉保险公司案件则突显了现阶段江都地区保险理赔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以促进整个保险行业的良性发展。与此同时,近年来还增加了股权转让、股权确认、公司决议侵害股东权、公司清算等新类型案件。

  图二:江都法院2009-2011年涉企案件类型分布图


  3.纠纷调处难度增大。近三年来江都法院受理的涉小微企业案件标的额及大标的案件数量呈逐年增大趋势(详见表一),且自2009年来案件调解撤诉率逐年下降,分别为67.18%、63.03%、60.33%,以上因素导致纠纷调处难度增大。

  表一:江都法院2009年-2011年小微企业涉诉案件标的情况统计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涉案标的额
1.6亿余元
1.8亿余元
3.3亿余元
100万以上标的
36件
37件
54件
  4.劳动争议案件解决难度增大。小微企业由于自身实力限制,一定程度上存在用工制度不健全的问题,一旦诉讼容易产生“抱团”现象,且此类案件事关民生,社会影响广,调处难度大,判决后上诉率高,导致解决纠纷难度加大。且长时间的诉讼对小微企业的发展以及当事人利益的保护都将产生不利影响,可能导致两败俱伤。

  二、归纳与探讨:小微企业涉诉案件情况原因分析

  从现阶段江都地区涉小微企业案件特点分析中可以看出,其存在易引发系列诉讼、执行难度大等风险,将对辖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压力,产生上述特点及影响的主要原因有:

  1.产业结构落后,抗风险能力差。部分小微企业发展定位缺乏市场敏感度,产业结构落后,抗风险能力不强,一旦发生涉诉纠纷,严重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目前,我区小微企业普遍实行粗放型生产模式,以高能耗、高污染的制造型企业为主。随着新公司法、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等的颁布,落后的产业结构,将严重影响企业的转型升级。小微企业在向目前发展前景良好的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节能环保产业转型过程中,必将面临资金、技术、创新等方面的挑战。

  2.缺乏现代经营理念,管理方式落后。虽然公司法颁布后,现代企业制度得到大力倡导和宣扬,但许多民营小微企业仍然延续家族式经营模式,高度集权和封闭,缺乏核心竞争力,无法与国际市场先进的管理理念接轨。同时,由于管理水平落后,很多企业在信息收集、市场判断、风险应对等方面难以把握契机,很多管理者在企业投融资中对对方企业的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考察力度不够,盲目投资和提供担保,一旦对方企业资金周转发生困难,企业被追偿容易导致自身陷入经营困境。

  3.融资渠道不畅,货款回收困难。由于银行信贷审批手续繁琐,信用等级要求高,且要求提供担保,小微企业难以达到这一要求,融资较为困难。很多融资需求强烈的小微企业只能转向周转快、运作灵活的民间借贷市场,少数企业甚至因此陷入高利贷的“泥潭”,一旦投资决策失误或市场价格出现波动,将陷入系列案件的债务追偿诉讼。另一方面,有的小微企业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偿债能力差,货款不能及时回笼,资金压力进一步加剧。据调查表明,我区小微企业普遍存在货款回笼不畅问题,个别企业未回收货款多达数千万元,很多企业未收账款超过年销售额的25%,已接近或超出企业承受能力,这就降低了企业资金的利用效率,严重影响其盈利能力。

  4.法律意识淡薄,维权能力不强。很多小微企业缺乏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在单位内部未设立法务部门,也没有聘请专门的法务人员或法律顾问从事合同签订和审核工作,使得合同签订的形式和内容不规范,口头合约大量存在,履行合同随意性大,极易引发矛盾纠纷。同时很多经营者诉讼能力不强,对诉讼程序不了解,在经济活动中缺乏证据保全意识,一旦发生纠纷,就会处于诉讼难、举证难、执行难、维权难的境地。

  5.用工管理困难,人才流失严重。目前,劳动力市场的主力是80后、90后,他们对劳动强度大、休息时间少、相关保障不完善的工作兴趣不大,而更追求有干劲、感兴趣、能提高自身各方面能力的工作。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企业对工人的管理方法仍然比较落后,认为只要提高工资待遇就能吸引工人,忽视了青年工人对其他方面的需求。导致企业在人力资源投入上不足,人员培训太少,精神文化活动不够丰富,人才流失现象严重,招工难度越来越大,企业发展严重缺乏高科技和创新型人才支撑。

  三、反思与完善:小微企业涉诉风险化解的对策及措施

  如何防范和化解企业债务和经营风险,确保小微企业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取得长足发展,进一步促进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是一项涉及企业自身完善、政府调控、金融支持和司法保障等多方面互动有序的系统性工作。

  (一) 从企业自身治理角度看:建制度,提管理,重意识,突破发展困难

  1.完善企业制度,健全管理模式。一方面,企业应建立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实现企业产权与企业家或家族财产分离,实现产权明晰化。另一方面,小微企业应转变管理观念,抛弃粗放式、家族式、专断式的随意管理,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通过合理分配股权等方式,吸引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参与企业事务管理,以创造更高的效益。

  2.创新技术机制,提高融资意识。小微企业应通过积极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合作等方式,不断提高技术水平,打造企业核心技术和产品,以提高自身市场综合竞争力。同时,积极探索提高企业资金利用率、化解融资困难的路径,要在诚信经营基础上,努力挖掘自身潜力,加强企业间内部融资,如采用抱团、联合重组等形式,以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压降生产经营成本。

  3.转变人才观念,优化人才结构。针对现阶段企业人才流失严重的现状,企业应及时转变人才引进及培养观念,在重视高科技、创新型技术人员的同时,强化高级管理人才的培养。通过建立适当的股权激励机制、业务培训机制、企业文化建设等方式,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工作积极性,形成企业强大的凝聚力及向心力,以确保小微企业长期高效发展。

  4.增强法律意识,注重风险防范。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可通过应设立专门的法务部门、聘请法务人员或法律顾问、加强企业负责人法律知识培训等方式,不断加强企业法律保护意识,特别是针对合法用工及合同签订、履行等方面内容,避免在管理、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纷争。另外,还可通过投资组合的选择来分散、降低和避免风险,提高风险报酬率和经营安全性。

  (二)从政府引导角度看:优环境,拓渠道,善引导,提升服务水平

  1.优化发展环境,完善服务体系。政府应以转变职能为切入点,进一步改善小微企业发展外部环境。一是在市场准入和审批程序上,尽量取消不合理的准入,不断简化办理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二是对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收费项目,坚持能免则免、能减则减,还可通过建立涉企收费维权机制强化小微企业权益保护力度;三是加强政策保护,统筹配置公共资源时,在土地供给、城市规划、园区招商、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小微企业公平发展平台。

  2.完善金融服务,拓宽融资渠道。首先,政府可通过金融调控手段,放宽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的准入条件,有效鼓励民间资本的整合利用;其次,尽量消除政策障碍,加快发展风险投资、产业投资、企业债券等多种金融方式,以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最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大中型商业银行建立独立核算的小企业金融服务机构,逐步提高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通过以上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手段,力助小微企业突破融资瓶颈。

  3.注重政策引导,加大财税扶持。政府应在未来经济产业规划中对小微企业发展加强政策引导,不断促进其结构调整,促成其与科研机构合作而产生新的竞争力,促进其由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化发展。同时针对小微企业规模小、底子薄的特征,建立有利于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亦可探索建立小微企业贷款援助基金,以缓解其“资金困难”压力。

  4.强化领导协调,积极化解矛盾。政府在对涉及全区重大项目建设、小微企业发展等各项工作上,要加强整体规划和利益协调工作。特别应密切关注涉诉小微企业情况,对欠薪逃匿等可能引发群体诉讼的敏感性纠纷,积极联合相关组织和部门合力化解矛盾纠纷。如对批量劳动争议纠纷等,可及时联系劳动保障部门对小微企业进行走访和调处,确保纠纷及时化解。

  (三) 从司法服务角度看:全机制,强审判,延职能,强化司法保障

  1.发挥审判职能,完善工作机制。一是完善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开通涉企案件诉讼“绿色通道”,对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难而引发的案件坚持“快立、快审、快执”原则,防止长时间的诉讼对企业发展造成影响;二是确保司法救助落实到位,对符合缓、减、免诉讼费用条件的企业依法及时办理;三是完善案件速裁机制,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案件简化诉讼程序,以实现快速解决矛盾纠纷目的;四是灵活采取保全措施,根据企业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避免机械执法。

  2.配置司法资源,强化调解作用。对现有审判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在不断提高案件承办法官的专业化水平的基础上,建立涉企案件专业化审理机制,以实现涉企案件灵活、高效的审理。同时,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时刻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大力开展立案调解、诉前调解工作,特别是针对批量劳动争议等案件,调解方式可积极引导劳企共度难关,实现互利共赢。

  3.加大打击力度,助解融资难题。现阶段存在个别企业仅从自身利益出发从事违法经营,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如开设“地下钱庄”、合同诈骗、票据诈骗等非法手段获取利益等,法院应对此类行为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另一方面对小微企业到期偿还贷款确有困难的,极力促成银行与企业达成延期还贷和解协议;对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创新方式,运用案例解读等形式予以确认;妥善审理各类涉小微企业民间借贷纠纷,对因经营所需,运用借贷资金为企业生产经营、转型升级的,依法予以保护。

  4.完善执行机制,缓解企业压力。对已审结的涉企案件,针对当事人有执行可能的,及时启用执行督促程序,督促不成功的及时进入执行程序,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帮助权利人收回债权;对于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特别是对有发展潜力但暂时困难的企业,以“扶持、引导”为原则,采用给予合理期限、分批履行、债权转股权等方式,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对劳动者工资报酬等涉及民生方面的案件优先执行,解决工资报酬,稳定职工情绪。

  5.加强能动司法,延伸服务职能。首先,通过案件审理及时发现小微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将主要问题及提出的对策建议向有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其次,通过走访服务企业、宣传典型案例等方式,提高企业法律意识,依法支持企业品牌创新,促进企业运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后,对陷入困境的企业,通过法院的适度干预,引导债权人优先选用重整手段激活企业,对确实不具备存续条件的企业,依法适用破产清算程序,以健全市场退出机制。




【作者简介】
李海渟,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法官;杨婷,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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