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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双方名下各类公司股权分割类型和方式

发布日期:2012-08-24    作者:潘熙律师

离婚时,夫妻以自己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出资该如何分割?

该投资情形所取得的财产分割方式可参照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处理方法。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借用他人名义投资设立的公司股份如何处理?

实践中,你们夫妻在婚内注册有限责任公司或企业时,用的是他家人的名字,而你们夫妻双方在股东名册中均未体现。这种情况下,如果你提出要求分割股权,则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原因是该股权涉及第三人权益,需要另案提起确权诉讼。等确定该股权系你们的共同财产后,才可要求分割处理。
如果在他及其家人不认可的情况下,你要法院支持前述的股权为你们共同财产,你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组织证据材料向法院提交:
(1)用您们共同财产出资的证据材料,如付款凭证等;
(2)你们与他家人关于该股权权属约定的证明材料,如书面协议,证人证言等;
(3)你们以实际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的管理工作的证明材料,如有你们以股东名义签名出席的股东会决议等文件;
(4)公司受益由你们享有、公司的投资风险实际由你们承担的证据材料,如你们领取公司分红或承担亏损等的书面文件。

如何收集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的股权、股份转移的相关证据?

越来越多的离婚案件中涉及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的股权分割。对于这些公司、企业财产份额的分割,也是离婚谈判以及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焦点。因为一般公众很容易便可申请开立或与他人合作经营公司。同时,大多数公司为激励员工的积极性,作为机制之一,还会给优秀员工配股。或者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制公司后,高层员工持有原始股。基于公司经营的需要,股东的持股比例随时可能发生变化,这给当事者隐匿、转移公司股份提供了一个合法的理由。针对这些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相关证据来应对公司股份隐匿、转移:
(1)在工商信息查询平台上,输入配偶姓名,查询是否有以其名义作为法人代表的公司;
(2)在门户搜索网站,输入配偶姓名,查询是否有以其名义为股东的公司宣传信息,之后根据该公司的名称查询工商登记档案,以核查配偶的股份情况;
(3)对于配偶所处的公司,查询工商登记档案,根据该公司的章程核查配偶有没有股份及股份的比例;
(4)在离婚争议期间,发现配偶可能恶意转移公司股份的,可以申请法院对于股权进行冻结,在诉讼期间不允许股权的转让交易,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经查实已经转移的,查实股份受让对象及转让金额,以明显低价转让公司股份的,可要求赔偿。是否低价可参照公司当年及近几年的公司年度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反映。必要时,申请法院审计。


夫妻一方名义投资的独资企业,离婚时如何分割?
因为不涉及到第三人权益,故处理起来相对简单。解释(二)18条规定:
1. 如果一方要企业的经营权,要在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取得企业一方补偿另一方。
2. 双方如果都要企业经营权,由双方竞价,按出价高的竞价额给另一方补偿。
3. 双方均不愿经营企业的,一般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告之双方清算注销该企业,如果尚有财产,按共同共有分割。

夫妻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应该说,解释(二)第17条规定的基本处理原则是与第16条公司股份处理基本相同。但由于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不同,特别是公司法规定,公司股权只能转让,不能抽资,而合伙企业可以退伙退资,因此,允许是合伙人一方退伙,由法院处理退伙资产,这一点与公司股权处理不同,其他各点相同。



夫妻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出资,离婚时如何分割?

1.夫妻双方均是股东的情况。可由双方在协议股东权益数额或委托评估后,直接由法院判决。
2.夫妻一方是股东而另一方不是的情况。解释(二)第16条规定:
(1)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2)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份额和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同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实践中处理涉及公司股权的离婚案件,耗费时间和精力较长,法律问题涉及相对也较为复杂,往往法院的判决还要等公司的股东决议,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时往往难已把握,因此,是律师发挥作用的地方。

如何防范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的股权、股份转移?

越来越多的离婚案件中涉及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的股权分割。对于这些公司、企业财产份额的分割,也是离婚谈判以及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焦点。因为公司、企业股东名册在工商登记处可以查询,隐匿财产的手段仅限于以他人名义入股,自己作隐名股东。而对于公司、企业的财产分割,主要问题在于公司财务不规范或“两本账”带来账目不实的问题,这个问题实践中如果没有证据是不好解决的,即便是由法院进行资产审计,结果往往也可能是“价值高、评估低”。在对方有公司、企业股权且有转移的可能时,可以申请法院对于股权进行冻洁,在诉讼期间不允许股权的转让交易,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他人名义注册的公司或企业,离婚时如何认定和处理?

实践中,有些夫妻在婚内注册有限责任公司或企业时,用的是自己家人的名字,而夫妻双方在股东名册中,均未体现。这种情况下,如果夫妻一方提出要求分割股权,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原因是该股权涉及第三人权益,依然要另案提起确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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