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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办理地址: 复兴中路593号一楼 邮编:200020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上午: 8:30--11:30 下午:1:30--4:30(6月15日-9月15日:2:00-4:30)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申办对象资格: 民防专项资金投资建设的民防工程及市民防办办理核准建设手续(市批)的结建民防工程的建设单位
申办手续:

  1、《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原件)

  2、《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一式二份)

  3、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合格证明书)(原件)(一式二份)

  4、勘察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原件)(仅涉及工程内部改建的民防工程除外)(一式二份)

  5、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原件)(一式二份)

  6、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合格证明书)(原件)(一式二份)

  7、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

  8、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

  9、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

  10、民防工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复印件)

  11、《上海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结算申请表》(已结算)(原件)

  12、民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原件)

  13、电梯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复印件)(仅限于单建式民防工程中的电梯工程)

  注:提交的复印材料请于每页上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或资料专用章

  备案人在提交上述复印件材料时,还需提供原件以供查验对于附建式工程,7、8、9三项资料如还在办理过程中的,可提交建设单位的承诺书。

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提交备案材料;

  2、总窗口受理备案材料;

  3、市民防办结合质量监督报告进行审查并作出备案意见;4、申请人到总窗口领取备案意见。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上海市民防条例》第三十八条 3、《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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