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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的违法与犯罪分析!!吴振举律师 大规则法律教练首席律师

发布日期:2012-09-01    作者:吴振举律师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是企业的资源和价值体现,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表现之一。因知识产权自身的易受侵犯性,及我国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知识的认识不足,自我保护与防侵权意识淡薄,引发大量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给自己的经营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本栏目与你一起分享商标与专利的那些事。
 
假冒注册商标,不只是违法,可能已构成犯罪
【案例回放】
张某聪明干练,在某市场经营灶具配件及产品。一个偶然的机会认识了老乡王某,王某曾经在南方一知名灶具企业工作,对灶具的生产过程、成本、销售渠道及利润等比较了解。
为了迅速的发财,2010年上半年,二人商量一起合伙生产灶具。随后,张某和王某各出资5万元,租厂房、招小工,从南方多处购买配件,然后动手装配灶具。为使灶具畅销,他们又从别人手中买来南方一家知名的灶具企业的防伪注册商标“*王”,贴在自己装配的灶具上,然后通过自己构建销售渠道,将灶具包装后投放到县、乡级市场进行销售。
  由于张某和王某所销售的“*王”灶具较正牌的“*王”产品有一定的价差,所以销售不错,到201012月底,两人销售的“*王”灶具已达1000多台,营业额达50余万元。正当张、王二人打算扩大再生产之时,在年终的市场大检查中,两人非法生产灶具的行为被质监局查获,张王二人随被公安带走。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和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庭审中,张、王二人均以自己只是违法,不至于犯罪,因为除去生产和销售成本,他们并没有赚到多少钱为由进行抗辩。法院比较张某、王某二人在犯罪中的情节等因素,最后,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两人被各处罚金20多万元。
面对判决结果,张某王某后悔莫及!
【法律分析】
1、《刑法》第213条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张王二人非法经营额超过50万元(也许违法所得数额不大),符合本条规定的量刑幅度。
【律师提示】
张某王某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很具有代表性,在一些批发市场,类似的行为多有发生,大家以为这样的假冒行为打打擦边球,不被允许,至多是违法,罚款,还不至于触犯刑法,更没有想到可能会身陷囹圄。
合法、违法与犯罪往往只有一线距离一念之差,作为经营者,在开展一项业务时,最好进行一下合法性分析,把握不准的时候,一定要查看一下相关的法律,或咨询下律师,这样就可以避免违法、甚至犯罪结果的发生。(供稿:吴振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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