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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如何在房屋拆迁中维权

发布日期:2012-09-01    作者:110网律师

承租人如何在房屋拆迁中维权
房屋的租赁关系是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契约关系,性质上属民事法律关系,它的调整应当依据相关的民事法律,在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进行调整。房屋租赁关系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是从属的法律关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城市房屋拆迁中承租人获得补偿安置的依据并非是其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存在合法的租赁关系,而是其对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占有。属于债权的房屋租赁权同时具有收益性的特征决定了承租人在拆迁中具有独立性与从属性的双重属性。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也符合社会道德,有必要对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者、使用者给予适当补偿和安置,维护他们正当、合理的利益。
随着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城市扩建及翻建也是加速进行。近年来由于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矛盾也有上升的趋势。拆迁补偿安置中,承租人的利益经常受到侵害。法律未规定拆迁人应当与实际使用房屋进行经营的承租人直接签定补偿合同,直接向承租人进行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拆迁人应补偿被拆迁人安置费及停工停业损失。在房屋拆迁中如何维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如何解决好承租经营者的经济利益,是拆迁人需要认真考虑与解决的问题之一,此也有利于一方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房屋租赁的概念和性质。
房屋租赁是房地产市场中一种重要的交易形式。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以口头或订阅局面合同的形式将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与收益,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但旅馆业的客户出租和房屋场经营中的柜台出租不属于房屋租赁范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按房屋所有权的性质,房屋租赁分为公有房屋的租赁和私有房屋的租贸。公有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国家,但在租赁关系中,国家并不作为民事法律主体出现,而是采取授权的方式,由授权的单位具体管理。按照目前我国的管理体制,直管公房一般由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直管公房所有人的代表,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自管公房由国家授权的单位管理。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指持有完全的房屋所有权证的个人。对于持有共有权证书的私房主,只能称为共有权人,共有权人必须在所有共有权人同意后方可将房屋出租。根据《合同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的租赁关系是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契约关系,性质上属民事法律关系,它的调整应当依据相关的民事法律,在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进行调整。房屋租赁关系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是从属的法律关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二、拆迁租赁房屋补偿安置的原则。
租赁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涉及到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的关系和利益,情况比较复杂。在对租赁房屋进行拆迁时,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都应依法得到保护,既要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又要考虑社会安定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虽然承租人不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拆迁活动也会影响他们的生产、生活,给其带来损失;同时,对住宅房屋而言,承租人往往属于经济实力相对较弱的群体,如果不能给予其利益以强有力的保护,有可能带来严重的社会影响,不利于社会稳定。”
三、拆迁租赁房屋补偿的项目
1、搬迁费,又称搬迁补助费。
如果因为拆迁而造成承租人损失,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偿。搬迁补助费可以由被拆迁人与承担人进行协商解决,也可以由拆迁人直接补偿给承租人。或者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2、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
如果在拆迁前,经过协商能够安排好另外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可以适当补偿,如果不能提供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按照实际损失情况给予补偿。
 
3、提前搬迁奖。
有的地方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给予搬迁奖励费。
4、停业损失。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据此,若因拆迁造成承租人停产、停业的,则承租人有权要求获得相应的补偿。
5、添置物品的补偿。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改善或者增设的物品主要体现为对房屋的装修及添置的相关设施,如承租人与被拆迁人就此项改善或者增设物品有约定的,则按约定处理;如无特别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此部分的拆迁补偿款应支付给承租人。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6、区位差价补偿。
区位有房屋区位与土地区位之说,有人认为拆迁时既要补偿房屋区位差价又要补偿土地区位差价,但这是对区位的一种误解。以可移动的房屋为例,其房屋移动到不同地段时,其房价是不一样的,但其房屋本身并没有变化,只是土地的区位发生了变化,即房屋的区位来自于土地的区位,所以拆迁补偿中的区位是指土地的区位,不存在既要补偿房屋区位差价又要补偿土地区位差价的问题。只不过是从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当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土地使用面积的,区位差价补偿面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当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的,区位差价补偿面积按照土地使用面积计算而已。但该项补偿只限于具有福利分房性质的公有住房承租人享受,其他类型的承租人无权享受。
事实上,实际经营的承租人,就被拆迁房屋为营业地址申办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等其实成本更高,也应列为补偿项目之一。
四、对拆迁租赁房屋补偿安置的具体操作
在具体操作中,如果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订立补偿安置协议时,应包括上述内容,同时规定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或安置用房面积和地点、房屋承租人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此种情况下,被拆迁人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实践中,对拆迁补偿前已经解除了租赁协议或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了安置的,也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这实质上相当于非租赁房屋的补偿安置,只要不发生矛盾和纠纷能够顺利拆迁即可;如果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之间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被拆迁人对补偿方式没有选择权,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协议,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有关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应根据上述具体的情况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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