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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工伤康复成为工伤职工的现实权利——广东立法助推工伤康复事业

发布日期:2012-09-03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关键词】工伤康复;工伤职工;现实权利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工伤预防、工伤救治和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是现代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原则。工伤康复通常是指,利用康复技术手段,对工残者进行治疗和训练,提高或者恢复其已丧失或削弱的功能,促进其适应或重新回归工作岗位和社会生活。康复事业发展状况是衡量社会进步程度的重要指标。

我国越来越重视工伤康复事业,但是立法相对滞后。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康复只有寥寥一两条,主要是明确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于工伤康复是否属于工伤职工的权利,工伤职工通过何种渠道享受工伤康复权利,工伤康复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有何权利义务等等均无规定。这与建立工伤预防、工伤救治和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要求是不相称的。由于立法的缺陷,工伤康复事业发展底气不足、基础不牢,工伤康复难以覆盖到全部有需要的工伤职工。今年新修订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广东条例),以健全工伤康复制度为重点,围绕着实现工伤职工康复权为的核心,作出了积极有益的探索。

一、确立工伤康复重要地位

广东条例中第三条十分鲜明的提出工伤保险的“三位一体”制度原则,规定:“工伤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预防、救治、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同时明确发展工伤康复事业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在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工伤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在具体条款中更是大幅度增加工伤康复的内容,共有十三条涉及到工伤康复,和国家立法比较,广东条例更加重视工伤康复,操作性更强,保障更具体和全面。

二、建立工伤康复启动机制

根据国家工伤保险立法,职工发生工伤后进行治疗,治疗至伤情稳定后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继而相应享受补偿待遇。即从发生工伤到享受补偿期间,工伤职工的权利是十分明确的,但是伤情稳定得到补偿后,工伤职工的权利就嘎然而止,即没有一个启动的机制。工伤职工认为自己需要进行康复时不知道依照什么程序实现。要使工伤康复成为工伤职工的现实权利,关键的第一步是明确权利启动机制。

为此,广东条例明确:“职工经治疗伤情稳定,需要工伤康复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可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这一规定意味着,工伤职工的权利将延伸到康复,真正回归到现代工伤保险制度的本位。其重要意义至少有三点:一是明确了工伤康复是职工的权利。允许工伤职工提出康复申请,避免了用人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人为设置障碍。二是规范了工伤康复的准入程序。明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为工伤康复的确认机构,避免启动康复的随意性和主观性,增强了工伤康复可操作性和可控性。三是有效遏制工伤职工故意拖延治疗。实践中,有的工伤职工为争取更多利益,在伤情稳定后故意拖延,拒绝进行出院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既引发工伤职工与医院的矛盾,也导致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待遇时间延长。明确职工治疗伤情稳定后可进行工伤康复,使工伤治疗和工伤康复无缝衔接,而且康复可在评定伤残等级后进行,既有利于引导职工转入康复程序,也消除了工伤职工因康复后评残等级降低而减少待遇的顾虑。

三、确立工伤康复机构法律地位

康复通常要早介入效果较好,而且从医学上看,治疗和康复在某种情况下难以区分,如烧伤的病人,在治疗抢救同时就要进行康复;但是有些情况在治疗结束后才能进行康复,如肢体损伤病人、安装假肢病人,其治疗行为通常在伤口愈合后就结束,如果要恢复肢体功能,要回归工作岗位,需要进行专业的适应性训练。对于后者,由于超出医疗范畴,一般的医疗机构并无该项业务。因此,国家规定工伤康复机构除具备医疗机构条件外还需具备专业的康复条件。但是,国家工伤保险立法对工伤治疗和工伤康复未作明确区分,更未将康复机构作为专业机构独立出来,不利于工伤康复的专业化发展。

广东条例确立工伤康复机构法律地位,将医疗机构和康复机构并列表述,明确工伤康复在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其意义积极至少有两点:一是为发展专业化的康复机构奠定了基础。二是使工伤康复处于可控状态。

四、明确康复期间的费用开支

国家工伤保险立法明确了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是工伤康复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并未明确规定。为增强可操作性,广东条例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一是明确住院康复与住院治疗工伤享受同等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二是明确由工伤储备金保障康复经费支出,规定,“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职业康复、伤残人员异地安置和基金不敷使用时的调剂”即统筹区工伤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康复费用,可以由省级储备金调剂保障,确保职工康复权公平享受。

广东条例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康复权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将为建立以医疗康复为基础,以职业康复为核心,以促进工伤职工回归社会、重返工作岗位为目标的工伤康复制度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础。当然,仍有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如工伤康复的准入标准、康复项目、康复结束标准等尚未有明确规定,康复和治疗的关系难以准确区分,康复期间能否享受停工留薪待遇等等,有待进一步的专业立法逐步解决。




【作者简介】
蔡吉恒,单位为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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