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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尚未实际分割,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吗?

发布日期:2012-09-03    作者:潘熙律师
离婚时,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尚未实际分割,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吗?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5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离婚时,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尚未实际分割,另一方不能直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的。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作为继承人的夫妻一方的继承既得权所延伸的遗产份额尚未实际取得,只是体现为一种期待利益,而这种期待利益的实现尚需以遗产的实际分割为条件。
此时的财产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即财产继承的法律关系和财产共有的法律关系。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只能以已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准。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过程中,如果涉及一方是否应在离婚诉讼之前的继承关系中分得遗产的问题,由于该问题不属于离婚诉讼的标的范围,故不可能在离婚诉讼中以列入第三人的方法来解决。如果离婚诉讼已经开始,则需要离婚诉讼中的一方在离婚诉讼审结之前另行提起一个继承之诉。此种情况下,由于离婚诉讼必须以该继承遗产之诉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法院会裁定中止诉讼,也会就财产分割以外的、事实已经清楚的离婚诉讼请求部分现行判决,这样做也是比较适宜的。
但是,如果财产继承人在继承之诉中放弃继承,则继承人就无法分得遗产,其配偶也就无法要求分割此部分财产。虽然接受与放弃会影响到配偶方分割财产的多少,但是配偶方对该财产的取得本来就基于继承人的继承而得来,配偶方不能跨越继承人而主张该项遗产。对遗产的接受与放弃是继承人独享的处分权,他人(包括其配偶)不得越权处分,除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的规定,被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构成了权利滥用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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