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弄丢货免责条款难免责
发布日期:2012-09-05 作者:刘德斌律师
法院一审后判令快递公司赔偿科技公司2.5万余元。快递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庭后指出,本案中,快递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其印刷显示出的文字、符号、字体等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无明显区别,不易辨认,应认定快递公司未尽到合理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由此,快递公司不能免责。此外,科技公司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快递的货物是价值2.5万元的控制面板。因此,快递公司应当赔偿。
相关法律问题
- 快递的霸王条款 2个回答0
- 培训机构这样做,是否真的可以免责?该免责条款是否无效? 1个回答0
- 关于机动车第三责任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问题,请问应如何去理解呢 4个回答0
- 免责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8个回答5
- 免责条款 15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是否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
- 寿光市地区蔬菜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案件
- 华济路2弄地块新建绿地项目(沙家浜)857证首日签约比例100%
- 潍坊奎文地区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 潍坊青州地区列公司股东为共同被告成功追回欠款案件
- 肿瘤晚期患者术后死亡,和解一年后又起诉医院索赔96万
- 潍坊市高新区广告合同欠款成功追回案件
- 潍坊高新区承揽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 潍坊昌乐地区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 潍坊市寿光市交通事故成功索赔经典案例
- 女子虚构“苦情戏” 男网友殉情身亡
- 成功案例:拆除房屋二审判决670万元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运用多元调解、和解的方式解决问题
- 法定继承纠纷
- 民监案件—保证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