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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弄丢货免责条款难免责

发布日期:2012-09-05    作者:刘德斌律师
张先生经营的某科技公司,委托某快递公司,将一块价值2.5万元的控制面板快递至外地,并支付了运费70元。然而,这单快递却在途中丢失。张先生找到快递公司索赔,然而快递公司表示,由于张先生未选择保价服务,因此只能在快递费的5倍范围内赔偿,其他损失属于免责范围。无奈之下,科技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一审后判令快递公司赔偿科技公司2.5万余元。快递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庭后指出,本案中,快递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其印刷显示出的文字、符号、字体等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无明显区别,不易辨认,应认定快递公司未尽到合理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由此,快递公司不能免责。此外,科技公司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快递的货物是价值2.5万元的控制面板。因此,快递公司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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