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犯罪的社会控制理论解释
发布日期:2012-09-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少年犯罪;社会控制;社会化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一、社会控制和社会化
欲加强对少年犯罪问题的社会控制,则必须首先明确社会控制理论和社会化这两个概念,以便把这两个不同领域的概念结合起来,进而运用于对少年犯罪的预防方面。
(一)社会控制理论简述
1.什么是社会控制理论
社会控制理论,是近代一种侧重于研究青少年罪行的犯罪学理论。该理论主要整合自特拉维斯?赫西的“社会联系理论”及华伦?C?雷克利斯的“遏制理论”,是解释人为什么不犯罪的一种理论,同时也是实用主义犯罪学三大理论之一。
所谓“社会联系理论”,是赫西在1969年最先提出的,他认为,人与动物的行为无异,都具有犯罪的倾向,因此,人需要“社会键”来减少犯罪的倾向。具体而言,“社会键”可分为四种:
(1)依附:即个人对父母、朋辈及学校的联系。当个人对这些方面的依附程度较高时,就会受彼此共有的规范所约束,他们犯罪的机会便较少。
(2)奉献:即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愿意对事情所做出的承担及努力。当个人的奉献程度较高时,他们犯罪的机会便较少,因为他们已考虑到某些行为所引起的代价。
(3)参与:即个人对非违法行为在精力、时间等方面的投入。当个人投入于非违法行为的时间较多时,便没有时间和精力去感知诱惑,也就会较少地去考虑和从事犯罪活动。
(4)信念:即社会公民共同分享的价值观及道德标准。健全信念,能强化个人的自我控制力,并减少犯罪的机会。
所谓“遏制理论”,是雷克利斯在1961年最先提出的,他认为,个人及社会上存在不同的吸引力,会将人推向或拉向罪案。因此,需要加强自我控制能力,尤其是依靠社会控制来遏止个人的犯罪倾向。具体而言,内外在的吸引力和控制力可分为以下四种:
首先是内在和外在的两种吸引力:内在的吸引力包括内在推力,如一切愤怒、冲动及忧虑等负面情绪的内在推力,这些内在推力会使人失去理智及判断是非的能力。外在的吸引力包括歧视、贫穷及失业等外在推力,以及负面的朋辈影响、社会风气等的外在拉力。
第三是内在控制力:内在自我控制包括自我形象、个人奋斗目标、不利环境的容忍程度及规范的内化。当以上项目的程度较高时,便可以有效阻止个人犯罪。
第四是外在控制力:外在控制主要体现为社会的规范和法律。完善的外在控制,能对个人设定一种限制。
综合上述“社会控制理论”和“遏制理论”这两种观点,笔者认为,社会控制理论,是通过调动社会各个方面的积极因素并加以综合应用,从而对社会公众加以规范和限定,使之远离犯罪实施的一种理论。
2.为什么要运用社会控制理论
当今,对于少年越轨行为和犯罪行为,社会大众往往以年龄为标准,用“一刀切”的方式来进行评判,特别是在当前网络空前发达的大环境中,一些网络媒体为了追求其点击率和对受众眼球的吸引力,往往以点带面、肆意夸大,将少年当中发生的个别现象当做群体普遍现象加以扭曲报道及解读。 由于当前网络的匿名性,人们在网络上发表的言论也比较趋向于快餐化、娱乐化和偏激化,可以说是感性判断远远大于理性分析,如此不正常的言论甚至在一些时候形成了惯性,导致即使出现的是假新闻,同样会在网上流行和达到盛传的程度。
由于处在这样的大环境之下,当今少年正在受到远比他们前辈当年更多的关注和评论,如果采用纯感性的评价体系对于少年的行为进行评判,并且采取某些手段和措施进行干预,往往得到与实施者愿望相背的结果。 因此,我们需要一套相对理性和可靠的理论,以便对少年犯罪行为的发生环境、发生诱因、发生途径和过程以及如何预防,进行全程的解释和指导。显然,社会控制理论经历了时间和学术讨论的考验,可以被运用在对少年犯罪的研究和管控的各个方面。
3.社会控制理论对我们的帮助
笔者认为,社会控制理论对于我们的帮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向我们揭示了犯罪是一种倾向,这种倾向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但同时也是可以被限制和约束的。社会控制理论否认了绝对完美和天生犯罪人的存在,有助于将所有人放在一个平等的位置上进行看待和研究。
二是理性分析提出了一种较为合理的犯罪控制方式,根据该理论,犯罪的起因不再仅仅是个体的“一念之差”,而是社会、学校、家庭等环境与个体相互影响作用的结果。 “解铃还须系铃人”,社会控制理论把这些原因都考虑到了犯罪控制的范围之内,扩展了研究视野。
(二)心理学上的社会化
1.什么是社会化
社会化不只是一个心理学上的特定概念,其内容是极其广泛和丰富的,人们社会生活所涉及的各个领域都存在着社会化的内容,例如政治社会化、民族社会化、法律社会化、道德社会化等等。
心理学上的社会化概念,特指个人为适应现在及未来的社会生活,在家庭,学校等社会环境中,经由教育活动或人际互动,其个人认同并接受社会价值体系、社会规范、以及行为模式,并内化至内心,成为个人价值观与行为的准绳。
2.社会化的对象和作用
社会化的对象是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体。除却个体先天遗传基础这一社会化的前提条件,后天的社会化显得更为重要。
后天社会化的作用途径多种多样,例如社会环境、社会文化、教育、家庭、学校、同辈群体、大众传播媒介等。从人的方面来说,有父母、教师、同龄伙伴、同学、同事、领导等;从物的方面来说,有电视、电影、广播、报纸、杂志、书籍等。
这些媒介途径对人的社会化交互起作用,并且随着儿童年龄的增长,社会化媒介的主次有所不同。儿童在学龄前,社会化媒介主要是家庭(父母)、托儿所和幼儿园(教师和同龄伙伴)、社会(除了家庭、托儿所、幼儿园以外的其他社会环境中的人和事物)。
儿童入学后,社会化媒介主要是学校(教师和同学)、家庭和社会(除了家庭、学校以外的其他社会环境中的人和事物)。离开学校后,社会化的媒介主要是社会和家庭。早期教育对人的社会化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早期教育不仅要在家庭而且要在托儿所、幼儿园中进行。电视、电影、广播、报纸、杂志、书籍等大众传播工具也是社会化的重要媒介。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电视和电影既包括视觉学习,同时又包括听觉学习,广播只是一种听觉学习,报纸、杂志、书籍都只是视觉学习,因此电视、电影的作用大于其他大众传播工具。
社会化的目的不仅是使人学习和接受社会文化,获得人的语言、思想、感情,掌握基本生活技能,学会一定的生存技能,懂得社会规范,明确生活目标,适应社会,成为社会的一分子,而且使上一代人的思想、技能、经验能传给下一代,使人能继承和发展文化遗产,维持代际关系,在适应社会的基础上改造社会,把社会不断推向前进。
3.再社会化
作为社会化的一部分,再社会化这一概念与犯罪的控制有着天然的联系。再社会化,是指对在早期社会化与继续社会化中未取得社会成员资格的人,通过强制或补偿教育的方式进行再教化的过程。其目的是改变这些人已形成的反文化的人格,使他们接受社会规定的符合多数人利益的社会规范、价值观念与行为方式。
从传统意义上说,再社会化仅指对有离轨行为者的改造;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们亦将补偿教育与对长期失业者的训练视为再社会化的内容。当然,罪犯改造仍然是再社会化的重要形式之一,相关研究结果普遍认为,罪犯通过再社会化,可学得一定的劳动技能,并树立法制观念,加强社会责任感,改变过去的恶习和生活方式等,促使其由被迫接受改造,向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状态过渡。
(三)少年社会化与社会控制
从上面的介绍可以看出,心理学上的社会化概念和社会控制理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可以说,社会控制在某种层次上是社会化的一种手段和途径。针对本文的关注重点,结合上文中关于未成年人社会化重要性的阐述,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特别是少年阶段的社会化,它的完成程度对个体一生的发展和成长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可以说社会化与社会控制具有共同的最终目的,把这两种理论相结合,是可行且有必要的。
二、抑制与欲求的矛盾
结合中国国情,笔者认为社会控制理论中遏制理论在中国的运用有所欠缺,这是由于中国较为独特的传统教育方式造成的。
(一)遏制理论的四个方向
通过第一个方面的了解,可以得知遏制理论的观点是:犯罪是个人内在的控制能力和社会中存在的外部控制因素缺乏的结果。遏制犯罪的力量来自于四个方面:外部压力、外部遏制、内部遏制、内部推力。
这四种因素是从自我中派生出来的不同方面或层次, 因此自我是内部推力的遏制力量, 而亲社会的交往则是抵御外部压力的缓冲器和外部拉力的遏制力量。可以说,遏制理论的四个方面就像是四面墙,它在理论上包含了几乎所有的方面,但是,虽然它涵盖了吸引和遏制、内在和外在的各个方面,看似周延,但是并没有明确的去深究其中究竟是什么原因占了主要的部分或者说哪一个部分的缺失最容易引发青少年的越轨甚至是犯罪,这不能说不是遏制理论的美中不足。
(二)砌墙破墙的怪圈
笔者把遏制理论假象为四面墙,运用“遏制理论”就是在不断给这四面墙加固,一旦哪一个方面有所欠缺,就把哪一个方面“砌高”。但近年来少年犯罪率不降反升。一份来自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表明,近年内,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如果说这是一场砌墙的工程,那么可以说现在破墙而出的人是越来越多了。
(三)传统教育方式的缺陷
问题出在砌墙的行为本身么?笔者认为问题不在于此,而是出在执行上,即遏制理论本身没有错,但是在如何运用它上出现了偏差。
传统教育理论中,“棍棒底下出孝子”,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这样的传统教育模式仍然适用么?笔者认为不见得,这是因为它的受众虽然还是少年这个年龄段的人群,但是受众所处的环境已经发生的根本的变化。
长期以来,中国人的普通人格是出于归属型阶段。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的人格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变化的大趋势是普通人格从归属型转向自尊型。如果说1992年开始的中国经济体制的转型大大地加速了这种趋势,中国加入WTO将又一次加速这种趋势。
人格的转型也意味着人们的行为的内在动力系统的变化。人们的行为受需要满足的支配。人格从归属型转向自尊型,意味着在人们的行为中,自尊需要的支配力将逐渐占据优势。
简单来说,就是原本少年也许大多数是“听话”的,少有叛逆,但是现在的少年越来越关注自我,自尊心越来越强,如果还在用赶羊的方式教育和控制他们,也许效果不仅会大打折扣,甚至会出现适得其反。寻找一种新的角度和观点,成为一种必须。
三、人本主义心理学的视角
运用马斯洛为代表的人本主义心理学,可以对少年犯罪进行有效的遏制。
亚伯拉罕?哈洛德?马斯洛,1908年4月1日出生于美国纽约州布鲁克林区。美国著名的哲学界、社会心理学家、人格理论家、比较心理学家,人本主义心理学的主要创始人。
如果要列举有史以来最著名的心理学家,马斯洛无疑应名列前茅。与弗洛伊德类似,马斯洛的理论对人类已经产生并且还将产生长久影响。 在今天,他的一些思想,很多人已经耳熟能详,例如“需要层次理论”和“高峰体验”。
(一)需要层次理论
人拥有五个层次的需要: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爱与归属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每当一种需要满足之后,另一种需要便会取而代之。
人是社会的动物,如果把人的成长比作一棵树的发育,那么社会就是这棵树扎根的土地,这一片土地应该为少年提供哪些养料呢?
根据马斯洛的人本主义心理学来分析,笔者认为他所认为的人类的五个层次的需要。其最终反馈的对象是社会,而满足这些需要的来源,同样是社会。
让我们分别具体来看这五种需要的来源:
生理的需要:
作为生存的基本需要,把生理的需要理解为吃饱穿暖显然是不够的。而且每一个人对于基本生理需要的量也不尽相同。从满足生理需要的来源来看,一般从婴儿到个体能够独立存活为止,生理需要的满足一般是由家庭来提供,而个体能够独立存活的界限,可以认为是个人结束课堂学习,并且掌握生存技能的时刻。这个时刻,一般是在少年时期到青年时期。一旦家庭不能够满足这样的需求,那么很有可能促使个体从其它方面通过其它手段来满足这一最基本的需求。
家庭的无法满足是有多方面原因的,可能是家境贫寒,也有可能是对子女的虐待,个体还有可能是孤儿并且没有得到很好的照顾。
有一点是确定的,那就是生理需要无法得到满足的个体是很容易死亡的。但是“当一个人为生理的需要所控制时,其他一切需要都被推到幕后” 。虽然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为了满足生理需要而产生了越轨甚至犯罪行为应该会越来越少,但我们仍然应该保持一定量的重视。
安全的需要:
一旦生理需要得到了充分的满足,就会出现如马斯洛所说的安全需要。
人们需要远离痛苦和恐惧,需要有规律地生活以感到世界时井然有序的。从儿童身上我们常常能看到这种安全的需要,儿童喜欢统一、公平及一定的规律,缺乏这些因素时,他们就会变得焦虑不安。尽管成年人可以比儿童更好地处理他们的恐惧感,但在成年阶段仍存在着各种安全的需要,如物质上的:操作安全、劳动保护和保健待遇等;经济上的:如失业、意外事故、养老等;心理上的:希望解除严酷监督的威胁、希望免受不公正的待遇、希望远离犯罪的侵害等。当安全的需要未能得到相应的满足时,它就会对个体起支配作用,使行为的目标全部指向安全。处于这种状态下的人,可能仅仅为安全而活着。
身处儿童和成年人之间的少年,对于他们的安全需要的原因,笔者认为是很复杂的。因为儿童很少会考虑到劳动、就业、养老等来自家庭、社会的压力,而成年人对于儿童所看重的,有些片面和刻意强调的统一和公平也许并不是那么的在意。
但是对于少年而言,他们不仅仅是“祖国的花朵”,他们更有可能是国家的未来,因此他们的安全需要没有得到满足,对于他今后的生活影响可能是重大的。
在我国的刑法中,特别在犯罪人的行为能力区分上,对少年有着特殊的界定。 从这一规定的侧面,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少年不能够单纯的凭年龄贴标签下结论。
爱与归属的需要:
当上两者需要得到满足后,人便会产生更高一层的社会需要,比如希望得到爱和爱他人;与他人建立友谊,有和谐的人际关系,被团体所接纳,有归属感。
笔者认为,大多数的少年犯罪,往往都出自对这一层次需要的缺乏。试想一个少年如果在家庭得不到足够的关心,在学校得不到足够的重视,甚至可能在这两个地方被轻视和伤害,那么他在就可能缺乏归属感。如果他周围有团体或者个人能够接受他,那么他主动加入的几率就很大,而且这样的加入可能是狂热和非理性的。
如果周围也没有团体和个人愿意接受他,那么他可能会寻求其他的途径,比如通过网络交友。这样一来。发生少年离家出走千里会网友的事件也就不足为奇了。
尊重的需要:
爱和归属的需要,可以促使人怀抱理想付出行动,即产生了追求。人一旦有了事业上的成功和爱的归属,那么就会得到社会的“承认”,从而获得社会尊重。所以说,爱和归属的需要,是尊重的需要的基础。尊重的需要包括自尊、自重和被别人尊重的需要,具体表现为希望获得实力、成就、独立和希望得到他人的常识和高度评价。这些需要的满足可以增强人的自信心和自豪感。如受挫则会产生自卑感。
笔者认为应该特别注意的地方在于,尊重的需要高于爱与归属的需要,也就是说当个体缺少爱和归属感时,他往往不会再考虑自身是否被社会承认,不再受到自尊心的约束。这对于我们国家传统的“耻感教育”来说,可谓是一场灾难。
更为糟糕的是,越是高的层次需要,对于维持纯粹的生存也越不迫切,其满足也就越能更长久地推迟;而且,这种需要也就越容易永远消失。 如果一个孩子长期自尊心被打压,没有能够获得社会承认,那么他有可能越来越忽视尊重的重要性,这也算是“耻感教育”的恶性循环吧。
自我实现的需要:
自我实现的需要是人的需要层次中最高层次的需要,是指实现个人理想、抱负、发挥个人聪明才智的需要。马斯洛还认为:在人自我实现的创造性过程中,会产生出一种所谓的“高峰体验”的情感,这个时候是人处于最激荡人心的时刻,是人的存在的最高、最完美、最和谐的状态,这时的人具有一种欣喜若狂、如醉如痴、销魂的感觉。
(二)高峰体验
马斯洛说:高峰体验是一种强烈的、令人心荡神游、出神入迷的体验,是一种自我实现的瞬间,是人最美好时刻的一种体验。它也可以称为一种终极体验,也就是说,它是人声体验之极致。 马斯洛同时认为,处于高峰体验的人具有最高程度的认同,最接近自我,最接近其真正的自我,达到了自己独一无二的人格或特质的顶点,潜能发挥到最大程度。
但是追求高峰体验却又是一把双刃剑,这是由于在正确的带路上追求高峰体验,将会最大限度的突破自己给自己设定的阈限,获得更大的成功。
如果我们要发展、要成长,就必须首先突破阈限,向外寻求意义,也就是寻求挑战和压力。人类进化是因为他们能找到外在的意义。当人的意义感强的时候,他就能爆出高水平的意志力和健康。如果没有这种外在意义,他就会称为主观情绪的受害者,他的主观情绪只是一种梦幻,直至演化成噩梦。他不可控制的想象与焦虑会变成恶魔与他纠缠不休。当人寻求到有意义的事情的时候,挑战就形成了。而挑战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够激发我们的人格力量。
但是在错误的道路上前进同样有可能获得高峰体验,比如少年的越轨行为甚至犯罪行为。这来源于柯林?威尔森的“无动于衷阈限”(the indifference threshold)或者“圣?尼奥特边缘”的概念。其基本涵义是:当更多愉悦性质的刺激对意义感的产生不能奏效时,危机和困难就可以产生意义感。……原因是,危险能迫使你集中精神。 当我们违背平时的教育、自己的自尊心、来自社会、学校、家庭的管教,甚至违反法律,进行犯罪行为时,危险感冲击着我们的大脑,同样会在成功后产生高峰体验。这样的高峰体验和容易让人“乐在其中”,最终混淆黑白,执迷不悟。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马斯洛的人本主义心理学能够针对少年犯罪的原因给出自己的理论分析。我赞成这一套理论,而且我认为他的“需要层次理论”和“高峰体验理论”能够从另一个角度为我们解释少年犯罪的成因,而且言之有理。
(三)社会控制理论与马斯洛人本主义心理学的契合
马斯洛在自己的《优心态管理》一书中说:“人类的天性被低估了。高级需要和低级需要一样,都是人类的类本能,它包括对有价值工作的需要、对责任的需要、对创造的需要、对公正与公平的需要、对做值得做并喜欢做的事的需要。”
人本主义心理学强调,人性有比以往的心理学所没有估计到的更高的境界。人具有丰富的远远还没有发掘出来的巨大的潜能。这为社会控制理论找到了新的力量来源,即它所控制的个体本身,只有让个体自己意识到遵守规则的重要性,自觉在社会轨道内运行,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少年犯罪的发生。
反而言之,马斯洛的人本主义心理学虽然解释了少年犯罪的产生起源,但是并没有能够拿出细致可行的解决方案,对此社会控制理论可以弥补这一欠缺,通过明确而又相互紧密联系的体系控制,保障了人本主义心理学观点,对少年的正确灌输。
因此我们可以说,社会控制理论与马斯洛人本主义心理学之间,是相互契合的。有了这样的理论基础,我们就可以开始寻求针对解决少年犯罪问题的可行方案。
四、加强对少年犯罪的社会控制
针对之前的理论推演,笔者试图寻找可行的解决途径,以及在可能的前提下进一步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满足和学习满足
笔者认为,解决途径分为满足和学习满足两部分。
人,特别是尚未成年,却在心智上渴望与成年人接近的少年,他们可能会想到这么一个问题:我们的努力,不论是学习、工作、还是日常生活,是为了什么?是为了自己从小的理想,父母的满意,周围人的期许,还是为了自己的快乐和满足?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大部分的少年还是处在一种较为良好的成长状态中,而不良的成长状态分为两种,一种是缺乏必要的“养分”输送,如缺少对少年的关爱、缺乏良好的少年成长环境等等;另一种就是某些“养分”的过度供给,例如家长给予孩子过多的金钱支持,却没有能够让孩子养成正常的金钱观,这样反而让孩子处于另一种恶劣的成长环境中。
因此,解决少年犯罪问题,从社会控制和人本主义心理学的双重角度来看,解决的途径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满足,即所谓的“补缺”,即通过大众观念的改善、学校教育资源的优化、以及家长素质的提高,甚至包括社会保障制度的支持,来填补少年成长中由于种种原因而缺乏的安全感、关爱、尊重等方面的需要。
二是通过教育,让少年学会懂得满足。说到懂得满足,可能我们的第一个反应都是正确的金钱观和价值观,但是我认为并不仅仅是如此。这里包含的方面,甚至有自我认同感的确认,即对于自我定位的满足。 满足不是无条件的输送,而是在一定的环境下的有条件和限度的输送。
人是越富裕越幸福么?如同幸福感一样,满足感也是需要学习的,如果每个人的“高峰体验”的顶峰都设置在珠穆朗玛之巅,那么只能说那个地方太小,大部分人一辈子都要在失意中度过,这显然有悖于我们的目的。
(二)规范与满足并行
人们总说孩子是国家的未来,我们当前所作的一切,包括对少年犯罪的研究和讨论,最终目的都是希望更多的孩子能够有一个更好的未来。
因此笔者得出的结论是,广义上来说,所有人为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犯罪行为而采取的一切规范措施和手段,其出发点为了未成年人自身(当然也可能是由于和自身利益有所关联,但仍存在为了未成年人自身的方面),通俗而言,那就是出发点是好的。
仅仅规范是不够的。笔者认为,对一个未成年人,特别是对少年的教育永远不是“根雕”,通过不断的削减来最终成型,而应该是“盆景”,虽然有所限制和修剪,但是是为了有利于植物最终成长为符合社会预期的形态,具有自身的活力和生长的动力。
当前社会在提供各式各样的服务来满足人们的各类需求,但是在进行服务的时候并没有能够区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社会往往会忽略的另一个方面,那就是少年有一些只有在他们特定年龄段才会有的需要,而我们往往粗暴的限制或者视而不见。
三、解决方案举例
在此,我举出几个主动解决方案,因为我认为主动的提前干预要比犯罪后的被动教育更为有效和使用,它不仅能够对少年犯罪产生控制效果,更对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
1.补偿教育
补偿教育在美国教育系统中十分普遍。当正常的社会化过程不能使儿童形成读、写、算以及与他人进行有效交流的愿望与能力时,教育部门制定旨在帮助这些儿童达到起码的教育水平的学习计划,属于再社会化的内容之一。这些儿童大多来自社会底层,家庭人口多(或者是不完整的家庭),收入微薄,父母只受过极少的教育,家庭不能向儿童提供在学校和社会上必须和可能学习的文化范型。他们自信心差,对学习不感兴趣,抽象思维能力与语言表达能力低,这些都影响了他们的学习成绩。
在中国,这种补偿教育日益受到重视,但目前还仅限于弱智儿童教育中。笔者认为这种教育应当更为普及和免费,这样才能让更多的少年接收到更高的教育,同时也让补偿教育减少被“有色眼镜”看待的几率。
2.对长期失业者的训练
一些美国社会学家将“失业者”与“长期失业者”加以区别,认为二者的主要差别在于造成他们失业的原因不同。短期失业者是由国家经济状况造成的,如果经济情况好转,他们中间的许多人可能恢复原来的工作或找到新的职业。长期失业者则不同,无论国家经济形势如何,他们都可能处于失业状态。他们的特点通常是文化水平低,家庭环境差,缺乏劳动习惯等。
美国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出现了试图使长期失业者再社会化的私人团体,旨在帮助失业者提高社会就业率。而在我国,这样的义务团体几乎没有,缺乏生存技能的少年,即便进入青年,仍然是社会的安全隐患,因此这种基本从业训练应该更大规模的推广。
3.家长学校
家庭教育作为社会教育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社会控制的关键组成部分,它对少年的影响是重大而深远的。但是为人父母并没有资格认证考试的说法,因此家长如何教育孩子,哪些错误观念和行为应当被杜绝和禁止,都是有必要,面向家长来说一说的。
家长学校的模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甚至电视、广播、网路都可以成为这所“学校”的载体。我相信,通过对家长的教育和引导,不仅可以对少年的外部抑制起到良好的作用,同时也可以及时纠正家长的一些错误行为,可以说是一举两得。
【作者简介】
吴玉才,单位为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注释】
{1}(英)柯林·威尔森著,杜新宇译:《马斯洛和后弗洛伊德主义》,华文出版社 2001年版。
{2}(美)马斯洛著,刘烨编译:《马斯洛的智慧——马斯洛人本哲学解读》,中国电影出版社 2005年版。
{3}(美)弗兰克·G·戈布尔著,吕明 陈红雯译:《第三思潮——马斯洛心理学》,上海译文出版社 2006年版。
{4}彭运石著:《走向生命的巅峰——马斯洛的人本心理学》,湖北教育出版社 2004年版。
{5}郑杭生主编:《社会学概论新修(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年版。
{6}崔李娟、才源源著:《社会心理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7年版。
{7}张鸿巍著:《未成年人司法通论》,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8版。
相关法律问题
- 少年犯罪能消除案底吗?能参军吗? 1个回答0
- 收容教育,行政拘留过多少年可消掉能开无犯罪记录证明? 2个回答0
- 17岁少年犯罪,受法律保护吗? 5个回答0
- 某华人在美国生活20多年,有社会安全号有驾照,因犯罪坐牢而申请不到 0个回答0
- 关于青少年犯罪的社会调查报告 1个回答0
发布咨询
推荐律师
仁和万国律所成敦毅律师
陕西西安
陕西西安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山东菏泽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重庆江北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上海长宁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安徽合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湖北襄阳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福建福州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上海市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 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及量刑规定!
- 非刑罚处罚措施
- 亲朋好友被抓走,律师给的忠告您一定用得到!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 一起成功的诈骗罪无罪辩护案
- 论互联网犯罪案件管辖异议申请的难点、技巧和意义 ——从为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的
- 经济犯罪全流程辩护思路指引
- 刑事案件判决的罚金,被告没钱缴纳怎么办?会加刑吗?
- 刑事拘留与逮捕有什么区别?
-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的基本含义
- 如何正确区分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
- 紧急避险的条件
-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