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虚开增税发票数额巨大获缓刑
发布日期:2012-09-07 作者:110网律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于2005年7月设立了北京市某某科技网络有限公司,其任法定代表人。2011年3月,其明知与北京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实际交易,仍然通过电话联系,两次让北京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三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349930元。当月即做账报税,抵扣税款50844.53元。2011年4月上述抵扣的税款被税务机关追回。
律师辩护意见: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税务机关已将税款追回,且积极接受财产刑,具有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处罚,后法院采纳律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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