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剖腹产术后成植物人 医院担主责赔138万
发布日期:2012-09-11 作者:110网律师
次日零时35分,院方对杨娜实施剖腹产手术。零时39分,取出一男婴。零时55分,杨娜突然出现呼吸衰竭并昏迷。虽经医院抢救,杨娜仍处于昏迷状态。该医院会诊认为,患者“羊水栓塞可能引发脑组织缺氧,导致神经系统损害”;遂建议患者转上级医院治疗。
2009年1月11日晚20时许,原告杨娜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05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住院治疗至今仍处于昏迷状态(植物人)。
同年4月30日,经信阳市医学会鉴定,固始县某医院对杨娜的手术行为系医疗事故,院方负主要责任。医学会并分析认为,某医院关于“胎儿头盆不称”、“宫内窘迫”、“羊水栓塞可能引发脑组织缺氧,导致神经系统损害”的说法并无充分确切依据。
2010年8月16日,信阳市医学会作出补充鉴定,认定杨娜构成一级乙等医疗事故,符合一级伤残;杨娜在生存期间完全依赖护理。
8月17日,固始县人民医院根据原告亲属申请,对杨娜后期治疗费作出评估,费用为每月医药费8000元、康复理疗费等每月500元。截至2011年5月24日,被告固始县某医院共支付原告治疗费351000元、生活费65000元,奶粉24箱,婴儿生活费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杨娜在医院手术时发生医疗事故导致昏迷,成为植物人;根据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对该结论予以认定。法院认为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适当。由于原告仍在医院接受治疗,故其后期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仍应由医院依同样的责任比例承担。考虑到原告已经昏迷的时间及存在苏醒与否两种可能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原告昏迷期限为5年。医院除赔偿原告已发生的费用外,再按5年期间赔偿原告将来的各项费用。5年后,原告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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