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之差 全案败诉
发布日期:2012-09-15 作者:110网律师
释法提示:如果保证合同约定“到期不偿还借款,由乙公司承担偿还责任”,仅是一字之差,张某在一审就能实现诉求。因为“不能”指债务人客观上不具备履行能力,必须具备执行不能的前提;而“不”的字义仅强调债务人主观上不愿履行,或者客观上到期不履行。这样少写一个“能”字,就符合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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