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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说有凭”公司被判按约付款

发布日期:2012-09-15    作者:李海英律师
 一般双方在订立合同时,都称口头无凭,立字为据。其实,口说只要有凭,口头协议也是合同,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案情回放——
  前不久,甲公司经人介绍,来到李先生的照相馆,要求制作安装“文明城区”宣传广告牌,于是,双方达成口头制作协议,约定李先生为甲公司制作安装社区“文明城区”宣传板,甲公司负责展板广告位招商、广告投放洽谈、收取相关费用,所得收益以李先生17%、甲公司83%的比例分配。
  李先生如约完成广告牌制作并安装完毕,但是甲公司未完成广告招商的计划,也不给李先生进行结算,现已累计拖欠李先生广告制作费及安装费2.3万余元。李先生与甲公司多次协商索要相关款项,均遭拒绝,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支付广告制作及安装的全部费用,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庭审中,甲公司称:双方之间没有达成过广告制作协议,广告制作是由李先生与其他人合作的,与甲公司没有关系,因此不同意李先生的诉讼请求。但甲公司未向法庭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与甲公司按广告收益分配利益的约定,实质上是制作费用的计算方式,在目前无广告收益的前提下甲公司亦应支付相应的制作费用,李先生要求甲公司支付相关费用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而甲公司的抗辩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依法判决支持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  律师评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签订方式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本案涉及的定作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用自己的材料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
  本案中,李先生与甲公司口头达成协议制作展板,这种合同虽然没有书面记录,但李先生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自己完成了口头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的定作合同;而甲公司称自己没有要求李先生做展板但没有任何的依据。所以法院依法支持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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