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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中孩子的抚养权如何争取?

发布日期:2012-09-24    作者:110网律师
抚养权是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它基于血亲(包括拟制血亲)而产生。就抚养权的性质,一般多作为义务对待,但是它也是一种权利。但是我国现行立法没有对抚养权进行明确的定义,至于哪些主体有资格抚养,抚养权人之间的优先顺序,抚养权人的范围,抚养条件等我国的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婚姻法》规定了“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这样一个总的基本原则。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后,会不会导致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的抚养权的丧失呢,我个人认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并不会因为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而丧失。理由如下: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条规定很显然的明确了,父母离婚并不会导致其中一方抚养权的丧失。对于法院将子女判给其中一方抚养,其实质并不是把抚养权判给这一方,而是将抚养权中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判给这一方,而对于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法律则规定其享有探视权,其实质就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直接的抚养权,另一方则享有间接的抚养权。
  婚姻关系的解除对监护权、抚养权的影响。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权是一种职责。我国《民通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这也就是说监护权是父母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除法律规定剥夺的情形以外,不能通过协议和其他方式剥夺或限制。也就是说,离婚并不是父母对子女监护权丧失的原因。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条规定明确了离婚后的父母对子女仍享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但是,抚养权不丧失,并不代表父母均有权和子女共同生活。其实法院对抚养权的判决,其实质就是对子女和离婚后的父母中的哪一方直接生活的权进行判决。其未与子女直接生活的一方也并不丧失抚养权,同样其也享有对子女教育和抚养的权利,只是享有抚养权表现的方式有点不一样罢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去确定子女和父母中的一方生活,不仅事关父母双方的利益,更关系到子女能否更好的成长。下面是司法实践中判决的参考依据: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①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② 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③ 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④ 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①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②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③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④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⑤ 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⑥ 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⑤-⑥不是法定的优先抚养子女的情况。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4、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概括而言就是一般考虑到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的。
  综上所述,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和抚养权是法定的权利,并不会因为父母之间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出现一方权利终止的情况,只是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权利行使的方式。同样,也不能通过协议约定来剥夺父母中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和抚养权,因为监护权和抚养权不仅事关父母的利益,更关系到未成年子女的合法利益。父母唯独能够通过协议的方式来约定离婚后子女和谁共同生活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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