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员工告上法庭 律师细节中争取了省高院的发回重审
发布日期:2012-09-24 作者:110网律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辽审四民申字第0024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阳XX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韩伟静,辽宁和鑫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王XX
J申请再审人沈阳XX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XX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有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沈民一终字第1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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