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一下公司的股份问题。事情是这样的:我爸的单位很多前国有企业改成了股份制,当时我们也入了股,但是公司一直没有分红,四年前我爸去世了,现在公司要买断,但是不给我们一分钱,理由是我爸已经过世,没有理由给我们钱,意思最多也只能是退股,也就是把我们入股的钱还给我们,请问一下,我们该得到什么样的补偿呢,应该怎样处理这件事?
律师:
股东出资后公司必须给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股权或者股份可以继承,你们有权继承你父亲的股权(股份)。
强制你们退股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公司章程中有对股份继承的限制(主要是对股东身份的继承),则要依据公司章程规定。
实际中单位改制过程中职工入股并不规范,单位并没有给员工发出资证明书,也没有将出资人记录在公司股东名录或者工商局。
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条:
股份制企业
股份制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利益主体,以集股经营的方式自愿结合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它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对分离、利于强化企业经营管理职能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股份制企业的特征主要是:
①发行股票,作为股东入股的凭证,一方面借以取得股息,另一方面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②建立企业内部组织结构,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的常设机构,总经理主持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③具有风险承担责任,股份制企业的所有权收益分散化,经营风险也随之由众多的股东共同分担;④具有较强的动力机制,众多的股东都从利益上去关心企业资产的运行状况,从而使企业的重大决策趋于优化,使企业发展能够建立在利益机制的基础上。
继承权的含义 继承权包括两种含义: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即享有客观意义上的可能性继承权。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即一定的法律事实)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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