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止和终结
发布日期:2012-09-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三十四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相关法律问题
- 是不是法院把原中止执行改成了新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个回答5
- 法院终结执行,担保人房产仍旧冻结 5个回答0
- 如果法院执行后不送达执行终结裁定书是否属于执行结案? 0个回答0
- 怎样才算执行终结?不开具终结执行裁定书算终结了么? 1个回答0
- 这种情况算执行终结么? 4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