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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终结后执行程序亦应终结

发布日期:2012-08-22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   甲煤矿以乙煤矿超过规定的范围采煤,侵犯其采矿权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一审判决乙煤矿赔偿甲煤矿各种损失80万余元。乙煤矿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之后,根据甲煤矿的申请,一审法院开始强制执行。乙煤矿仍不服二审判决,提出再审申请。法院经复查认为,乙煤矿的申请有理,原判确有错误,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再审期间,因资不抵债,乙煤矿被某法院裁定宣告破产还债,甲煤矿的债权被纳入了破产清算范围。再审法院据此中止了该案的再审程序。通知甲煤矿依法向某法院申报债权(但甲煤矿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两年后,某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终结乙煤矿的破产还债程序,并明确“乙煤矿的破产还债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乙煤矿破产清算组亦解散。之后,再审法院以乙煤矿不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终结了甲煤矿诉乙煤矿煤炭开采侵权纠纷再审一案。现在甲煤矿向一审法院申请继续执行二审法院的原二审判决。
  【分歧】
  对甲煤矿的申请,有两种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再审法院以乙煤矿已不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为由,所作的民事裁定只是终结了再审诉讼程序,而并未裁定终结原二审判决的执行,因此,对甲煤矿的强制执行申请应予受理并执行。第二种意见认为,终结某个案件的诉讼,意味着涉及该案的审判、执行程序全部终结,原裁判亦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甲煤矿申请法院继续强制执行没有依据,法院应不予受理。
  【解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本案中的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理由如下:
  第一,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法定的原因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诉讼程序的一种法律制度。终结某个案件的诉讼,意味着涉及该案的审判、执行程序全部终结,原判决亦不发生法律效力。当然,诉讼终结,只能结束诉讼程序。人民法院终结诉讼的裁定,不涉及当事人有关实体权益的处理。甲煤矿诉乙煤矿煤炭开采侵权纠纷再审一案被依法终结,意味着原二审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甲煤矿现在申请法院继续执行没有依据,法院应不予受理。本案中,在某法院宣告乙煤矿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甲煤矿的债权依法即应通过破产还债程序解决,而不能再通过法院审判或执行程序解决。
  第二,从企业破产还债程序看,由于资不抵债,在本案再审程序中,某法院裁定宣告乙煤矿破产还债。甲煤矿的债权是被依法纳入破产清算范围的债权,债权人甲煤矿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但甲煤矿并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对这种情形的后果,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得非常明确,那就是“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在某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终结乙煤矿的破产还债程序后,根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乙煤矿的破产还债程序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因此,甲煤矿现在还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原二审判决,主张所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应不予受理。
  (作者单位: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裘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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