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终结后执行程序亦应终结
发布日期:2012-08-22 作者:110网律师
【分歧】
对甲煤矿的申请,有两种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再审法院以乙煤矿已不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为由,所作的民事裁定只是终结了再审诉讼程序,而并未裁定终结原二审判决的执行,因此,对甲煤矿的强制执行申请应予受理并执行。第二种意见认为,终结某个案件的诉讼,意味着涉及该案的审判、执行程序全部终结,原裁判亦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甲煤矿申请法院继续强制执行没有依据,法院应不予受理。
【解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本案中的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理由如下:
第一,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法定的原因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诉讼程序的一种法律制度。终结某个案件的诉讼,意味着涉及该案的审判、执行程序全部终结,原判决亦不发生法律效力。当然,诉讼终结,只能结束诉讼程序。人民法院终结诉讼的裁定,不涉及当事人有关实体权益的处理。甲煤矿诉乙煤矿煤炭开采侵权纠纷再审一案被依法终结,意味着原二审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甲煤矿现在申请法院继续执行没有依据,法院应不予受理。本案中,在某法院宣告乙煤矿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甲煤矿的债权依法即应通过破产还债程序解决,而不能再通过法院审判或执行程序解决。
第二,从企业破产还债程序看,由于资不抵债,在本案再审程序中,某法院裁定宣告乙煤矿破产还债。甲煤矿的债权是被依法纳入破产清算范围的债权,债权人甲煤矿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但甲煤矿并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对这种情形的后果,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得非常明确,那就是“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在某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终结乙煤矿的破产还债程序后,根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乙煤矿的破产还债程序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因此,甲煤矿现在还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原二审判决,主张所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应不予受理。
(作者单位: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裘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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