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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人士称“网络暴力”背后实为“网络暴利”

发布日期:2012-09-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年来,在互联网上,隔三岔五就会曝出一起“震惊”网民的大事,或为举报贪腐、或为香艳八卦,每起事件都会附上当事人照片及相关的私人信息。这些热门事件或真或假,但都有一个共同点,即事件的当事人都会遭到网民的戏谑甚至口诛笔伐。

  “史上最毒后妈”、“局长日记”、“兽兽门”……近来,接二连三的网络事件频出,不仅在网络上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力,同时也不断刺激着现实社会的“神经”,而由此衍生出的“网络暴力”这个词,更是周期性地出现在媒体上。

  近来发生在安徽合肥的“艾滋女”事件,又一次在网络与现实社会引起轩然大波。有知情人士称,如果说之前的各种网络事件还有事实依据,那么合肥“艾滋女”事件则是彻头彻尾的报复行为。此番言论一出,又一次将“网络暴力”推上了舆论潮头。

发帖者为报复虚构“艾滋女”

  4月11日,合肥某论坛出现了一篇题为《她们在合肥出卖自己的身体得了艾滋病》的帖子。发帖者称,一个名叫“春兰”的中年女子得了艾滋病,同时公布了89个与她来往的电话号码,并贴出了春兰以及两个女儿的照片。

  此帖一出,在短短一天内,就有数万名网友点击,不少国内网站也开始转载。4月12日晚,网名“qq3643126”的网友自称是“春兰”的大女儿,发了题为《艾滋不可怕,可怕的是人心,所谓的“艾滋女事件”》的帖子回应称,前一天的帖子是她母亲前男友赵某的恶意报复。   

  “qq3643126”称,6年前,父母离异后,母亲带着她和妹妹到合肥生活。2010年春节前夕,母亲经人介绍与赵某认识。由于赵某近期与母亲反目,母亲一直躲着他,导致赵某在网上恶意报复。

  后经警方调查,发帖人确系赵某。2009年10月份,赵某从安徽亳州来到合肥,认识了已离婚多年的老乡春兰。同年12月,两人便一起租住在合肥竹西村附近的民房内。交往中,春兰渐渐觉得二人合不来,时常会因为一些小事大吵大闹。2010年4月1日,二人再次因琐事发生争吵、打斗,春兰的手机也被赵某抢走。第二天,春兰搬出了出租房,此后,赵某便一直寻找春兰。

  4月11日,赵某见无法找到春兰,为了报复春兰,让春兰母女3人无法在合肥继续生活,赵某便在合肥某论坛上发了“艾滋女”帖,并在春兰的手机上随机挑选了80多位机主的电话号码,剪下先前自己与春兰的合影照以及春兰手机上两位女儿的照片等一同发到论坛上。

  4月13日,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对赵某行政拘留8日。

虚拟网络弱化网民法律意识

  面对记者采访时,这一事件的炮制者赵某认为,他所犯的事就是“在网上发帖子骂人了”,而且骂的是自己“对象”,甚至“根本不知道艾滋病是个啥病”。

  事实是,赵某不以为然的行为,给受害者带来了严重的后果。“艾滋女”帖在网络传播后,网民相继对“春兰”进行“道德审判”,甚至恶搞侮辱谩骂,给当事者心理造成极大创伤,也给其生活造成相当大的不便。

  “网络虚拟化、匿名性的特点,使得网民对自己所发表的言论几乎无需负责,大大降低了网民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安徽律师朱波说,“艾滋女”事件的炮制者赵某,就是在一些小事的刺激下,发表了不实的煽动性言论,在这些煽动性言论的误导下,很多网民盲目地对事件作出是非判断和道德评价,并以过激的言论和侮辱性的语言对当事人进行“声讨”和人身攻击,而这又会吸引更多的网民加入其中。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胡从发也认为,在这起事件中,网民在网络世界甚至现实世界中之所以轻易对他人施暴,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匿名身份所致。

“网络暴力”背后是“网络暴利”

  安徽律师孟淑莉认为,发帖者赵某很明显是在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来诬陷春兰。由于该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大,给春兰本人及其家人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该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名誉侵权行为,涉嫌构成诽谤罪。在民事责任方面,由于手机号码的公布必然会对手机机主个人和家庭带来麻烦,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甚至还会扰乱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因此,赵某还必须承担侵犯他人隐私权和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既然赵某的发帖行为涉嫌诽谤罪和侵犯他人隐私,为何网站还能审核通过?”合肥“艾滋女”事件被澄清后,有人提出质疑。

  记者发现,刊登“艾滋女”帖的合肥某论坛编辑在帖子后加上了一份备注:如果楼主说的是真的,谢谢楼主的友善提醒;如果是假的,一切法律风险由楼主自负。在这份备注中,论坛编辑还引用了河北容城“艾滋女”事件的主犯杨勇猛被判有期徒刑3年一事作为警醒。

  “这说明该网站已经注意到此事,但他们仍然对这帖子放行。”有业内人士认为,类似的“网络暴力”背后的真正成因是“网络暴利”。不少网站为了追求更多的商业利益,常常不考虑自身的社会责任,通过发布一些血腥的图片或使用极具煽动性的标题,来吸引网民的眼球,获取高点击率。对网民们发表的那些情绪化色彩较浓的言论,不仅没有及时删除并引导网民做理性思考,反而加以凸显,借此吸引更多网民的关注。网络媒体把关责任的缺失对于网络暴力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对此,朱波认为,近期出现多起类似的网络事件,其责任不仅仅在发帖人,相关网站的管理者也存在管理失误,网站为获取高点击率,无疑助推了事件的传播。如果论坛的管理人员能正确判断帖子内容的社会影响力,及时删除不良信息,将会有效地阻止事态的蔓延。

网络是一柄双刃剑

  安徽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院长姜红认为,此次“艾滋女”事件和“局长日记”、“兽兽门”等网络事件一样,再次提醒我们,网络并非一个虚拟世界,网络是现实社会关系的折射、放大,甚至扭曲。

  但是,“目前相关法律还不够完善,无法对网民形成强有力的约束”。有法学专家指出。

  据了解,目前我国在网络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这显然无法应对日趋复杂的网络信息传播,对随意发布虚假信息甚至是恶意传播谣言的网民来讲,也没有完善的法律机制来加以制止和管理”。

  有法学专家分析,在一些网络暴力事件中,参与其中的网民应是责任主体,他们或是发表带有攻击性、侮辱性的失实言论,或是通过“人肉搜索”肆意践踏他人隐私,甚至对当事人的正常生活进行言语和行动的侵扰。但在具体的责任追究过程中,这种看似明确的责任主体却隐含着诸多复杂的因素,比如很多网民都是阶段性参与,导致无法对每个个体所承担的责任进行准确量化,再加上网络的匿名性又无法准确查询到网民的真实身份,所以很难对其作出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制裁。“缺少外在的法律约束不仅降低了网民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同时身处网络群体中,‘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也助长了网络暴行的蔓延。”

  有关人士表示,网络本身是一把双刃剑,用之妥当,可以监督不法行为;用之不当,则可能引发网络暴力,让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受损,助长网络暴戾之气。网络信息安全面临严峻挑战,现在最重要的是完善“他律”,比如实施网上实名制、加强对网站的监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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