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
[裁判字号]:
[来源]:中国法院网
[案情摘要]: 位于万事吉公寓小区内消费日报社因加盖二层楼的事,几个月前与小区物业公司打了一场官司,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该物业公司不得对消费日报社的施工进行阻拦。刚刚排除了物业公司的妨碍,报社又遭到小区业主的
[案例正文]:
位于万事吉公寓小区内消费日报社因加盖二层楼的事,几个月前与小区物业公司打了一场官司,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该物业公司不得对消费日报社的施工进行阻拦。刚刚排除了物业公司的妨碍,报社又遭到小区业主的发难。
业主们阻拦报社清理门口堆放的建筑垃圾,致使报社再次停工。无奈之下,报社将小区的8名业主告上了法院。近日,丰台法院一审判决业主们不得阻碍报社清理其门前建筑垃圾、通行及施工,并各赔偿停工损失500元。
2006年2月,消费日报社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准备在其食堂上加盖二层,并于2007年8月、11月,取得了施工许可。消费日报社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即着手施工。但是,小区业主不同意消费日报社加层,并在消费日报社门前堆放了建筑垃圾。2007年12月6日,消费日报社在其班车内装上砂子,紧随其后有施工方运送水泥的车辆,行至小区大门外时,遭到物业公司保安以及业主王先生等人的阻拦,未能进入施工现场。消费日报社食堂加层工程被迫停顿。
2007年12月,消费日报社以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纠纷为由将华正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排除妨碍。丰台法院2008年3月19日判决确定,在消费日报社取得施工手续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不得对消费日报社的施工进行阻拦。4月8日,消费日报社派员清理堆放在其大门外的建筑垃圾时,遭到了业主王先生、刘女士等人的阻拦,后几名业主又将消费日报社已清理的建筑垃圾堆放回原处。
消费日报社认为,其依据法院的判决清理门前杂物时,业主进行阻拦,并倾倒垃圾,致使其无法清除垃圾、恢复施工。业主们的行为侵犯了报社的通行权。于是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王先生等8名业主立即清理报社门前的建筑垃圾,不得阻碍报社车辆通行,并赔偿停车费损失、施工辅材租赁费损失以及停工及材料损失共计56180元。
王先生等业主们在法庭上辩称,消费日报社所购万事吉小区20号楼西侧规划为小区停车场,所以被告方认为,消费日报社现在的食堂没有规划批准的建设手续,本系违章建筑,有关部门准予消费日报社在该违章建筑上进行加层建设是错误的;消费日报社所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竣工日期为2008年1月8日,但是,消费日报社将其涂改为2008年7月15日。被告方认为,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涂改的施工许可证是无效的;消费日报社与被告方同为小区的业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物权法》之有关规定,消费日报社如申请在万事吉小区20号楼西侧进行建设,必须征得被告方及小区大多数业主的同意,但消费日报社并未征求小区业主的意见;渣土不是被告方堆放的,是小区业主的维权行为;消费日报社于2007年9月20日开始搭脚手架之前就已经自行将其车辆停放在小区外,不存在侵犯其通行权问题,且被告方保安和业主阻止其运料车进入,是正当行为。故请求法院驳回消费日报社的诉讼请求。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从消费日报社房屋与小区业主房屋的位置关系来看,消费日报社的房产与王先生等被告的房产相邻,消费日报社通行只能通过小区道路、进行加层施工时必须利用相邻土地,故双方之间形成了相邻关系。我国《物权法》第七章对相邻关系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中,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法院认为,法律设立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目的是尽可能确保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和睦关系,解决相邻的两个或者多个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因行使权利而发生的冲突,维护不动产相邻各方利益的平衡。实际上,相邻关系是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延伸或限制,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的不动产权利人是权利受限制的一方,因此取得必要便利的不动产权利人是权利得以延伸的一方。法律赋予不动产权利人以相邻权是保障所有权和与之相联系的财产权的正常行使的客观需要。
本案中,由于消费日报社房屋位于小区内,在进行食堂加层施工时,施工车辆必须通过万事吉大门,故王先生等小区业主,应当允许消费日报社施工车辆通行,也应当为消费日报社加层利用相邻土地提供必要的便利。由于消费日报社未有充分之证据证实其大门外建筑垃圾为本案被告所堆放,故法院对消费日报社要求被告清除建筑垃圾之诉请,不予支持。此建筑垃圾可由消费日报社自行清理。在消费日报社清理垃圾时,被告不得阻拦。由于王先生等人先前的阻拦行为,致使消费日报社加层工程延宕至今,故王先生等人应当适当赔偿消费日报社损失。损失数额由法院酌定。消费日报社过高之诉请,法院予以驳回。消费日报社没有提供充分有力证据证实被告方等人有阻拦及堆放建筑垃圾之行为,故法院对消费日报社要求被告方承担责任之诉求,亦予驳回。对王先生等人所持消费日报社平房是违章建筑的答辩意见,法院认为,消费日报社已经取得了丰台区定安东里20号楼,包括一幢5层楼房和一幢平房的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行政主管机关对其合法性已予确认,故丰台区定安东里20号楼平房应为合法建筑,对王先生等人所持此项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对王先生等人所持消费日报社施工应当征得其同意的答辩意见,法院认为,被告方等业主与消费日报社之间并非建筑物区分所有关系,而是对各自房产享有各自的产权,故对其此项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对王先生等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筑施工许可证的意见,法院认为,消费日报社进行加层施工,已经取得了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如果王先生等人对其合法性存有异议,作为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其它途径另行解决。
据此,判决消费日报社清理其门前建筑垃圾、通行及施工时,王先生等8人不得阻拦,并分别赔偿消费日报社损失500元;消费日报社其它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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