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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公证的申请(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生存公证的申请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申请材料
生存公证
生存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自然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自然人尚健在事实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生存公证一般用于领取养老金、抚恤金、赔偿金等。
办理生存公证应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 身份证;
2、 户口本;
3、 公证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该业务无电子表格,请去办证地点直接填写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各公证处
决定机关
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
程  序
时  限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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