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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人购买冰毒74.3克,成功辩护获判七年

发布日期:2012-10-05    作者:张长海律师
——王XX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 王坤律师
     2012
年元月11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受理了委托人孙XX委托,为其儿子犯罪嫌疑人王XX的运输毒品案件进行辩护,指定王坤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并指定张长海律师对该案进行指导。王坤律师立即与委托人孙XX进行了委托谈话,委托人孙XX系犯罪嫌疑人王XX的哥哥。办案律师从犯罪嫌疑人王XX的母亲孙XX处得知,犯罪嫌疑人王XX是因运输毒品和持有毒品两个犯罪行为被拘留、逮捕的。现已经被公安机关关押在XXX看守所。该案现已处在侦察阶段。委托人孙XX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其儿子犯罪嫌疑人王X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接下来王坤律师先后向公安机关办理该案的侦查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先后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王XX,对该案的基本情况和过程有了初步的了解,该案在逮捕时的罪名确实为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两个罪名。
在该案移送检察机关以后,王坤律师又向检察机关办理该案的检察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王XX的起诉意见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王XX。在对该案的基本情况和过程有了全面的了解以后,办案律师发现公安机关给犯罪嫌疑人王XX认定的运输毒品罪的罪名所依据的证据材料明显不足。鉴于以上情况,办案律师立即向检察机关办理该案的检察人员陈述了该案运输毒品罪的罪名所依据的证据材料明显不足的口头意见,获得了办理该案的检察人员的同意和支持,并在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中为犯罪嫌疑人王XX去掉了运输毒品罪的罪名。
随后,该案被检察机关又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单独罪名被起诉到法院。办案律师立即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领取了被告人王XX的起诉书。
该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122XXXXX根据掌握的线索,在被告人王XX及其同居女友杨X的住所楼下,将二被告人抓获,同时在其居住地查获毒品可疑物两包,经鉴定为甲基苯丙胺,净重74.3……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伙同被告人杨X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74.3克,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在随后法院对犯罪嫌疑人王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又发表了本案被告王XX认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的辩护意见。
一、被告王XX当庭自愿认罪,应认定为认罪态度好,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二、被告王XX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系初犯和偶犯
    三、被告王XX有罪轻的情节。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结合本案的证据、事实来看,应当认定被告人王XX的立功行为。同时,结合被告购买毒品是为了吸食且已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不可能再对社会造成危害等情节。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庭辩论后主审法官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几天后,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本案被告王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本案被告王XX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的起诉阶段,就紧紧抓住起诉意见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王XX所犯运输毒品罪所依据的证据材料明显不足的事实,积极向检察机关办理该案的检察人员陈述了相关的法律意见,并获得了办理该案的检察人员的同意和支持,在起诉时去掉了本案被告人王XX运输毒品罪的罪名,使本案被告人XX只剩下一个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这是本案辩护获得成功的关键之处。使本案被告王XX获得法院公平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王XX的合法诉讼权利。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附该案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XX亲属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被告人王XX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案一审的辩护人,现本案已经过庭审,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于本案的定性是准确的,即本案的被告王XX构成的是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人对此不持异议,但是可以从宽处罚,理由如下:
一、被告王XX当庭自愿认罪,应认定为认罪态度好,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二、被告王XX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系初犯和偶犯
被告人XX吸食冰毒,是因为对吸食毒品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清,在朋友的诱导下,误入歧途,以好奇的心态参与吸食毒品,属初犯,且无任何犯罪前科,为体现刑法“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和“治病救人”的人道主义精神,建议法庭对初犯王XX从宽处罚。
    三、被告王XX有罪轻的情节。
1、本案被告自被采取强制措施以来,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破案,提供线索,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应认定为坦白,这一点在卷宗中侦查机关也采取了被告人王XX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描述。
2、从《刑法》总则来看,惩罚只是手段,本案被告人王XX悔罪态度良好,充分的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的错误性,希望从轻处罚。
3、被告人王XX积极的向侦查机关提供自己所知道的目前尚在逃的另案犯罪嫌疑人姓名、联系方式以及相关线索“如林X、李XX等人”, 这一点与另一案犯罪嫌疑人伍XX供述相吻合(此人与被告人王XX无任何利害关系),虽然卷宗里面没有对这一问题作出任何说明,但应认定为查明属实。此行为应属揭发立功行为,属于可以从轻或减轻的情节,辩护人建议法庭对有立功表现的被告人王XX从宽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结合本案的证据、事实来看,应当认定被告人王XX的立功行为。同时,结合被告购买毒品是为了吸食且已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不可能再对社会造成危害等情节。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王坤律师
0一二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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