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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毒瘾买冰毒45.7克,成功辩护判刑两年半

发布日期:2011-10-02    作者:张长海律师
                                                         ——熊XX非法持有毒品罪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10年4月1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受理了委托人郭XX(女)委托,为其儿子犯罪嫌疑人熊XX的运输毒品案件进行辩护,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张长海律师立即与委托人郭XX进行了委托谈话,办案律师从委托人郭XX处得知,犯罪嫌疑人熊XX本人吸毒,他是因携带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公安机关在给家属的拘留通知中告知说,犯罪嫌疑人熊XX所犯的是运输毒品罪。委托人熊XXX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熊XX争取变更罪名为持有毒品罪,并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该案一案一犯。现犯罪嫌疑人熊XX还在侦查机关侦查阶段。
       张长海律师前往办案的侦察机关,向侦察机关办理该案的侦查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熊XX,了解了犯罪嫌疑人熊XX初步的案情。根据该犯罪嫌疑人熊XX的简单叙述,其所携带的毒品冰毒,是他用自己筹集的资金,前往江油市购买的,目的是供自己吸食。 鉴于以上情况,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依法向办案警官提出对该案所定罪名的口头意见,要求侦察机关依法调整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过后不久,侦察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调整了认定犯罪嫌疑人熊XX犯运输毒品罪罪名,认定犯罪嫌疑人熊XX在本案中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并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向检察机关移送了犯罪嫌疑人熊XX。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又在该案移送检察机关时,立即向检察机关办理该案的侦查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熊XX的起诉意见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随后,该案又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被起诉到法院。办案律师立即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领取了被告人熊XX的起诉书。
       该起诉书认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3月17日10时50分许,XX车站派出所民警在出站口执勤时,发现被告人熊XX形迹可疑,遂对其盘查,当场从其内裤隐匿的蓝色“白沙”牌烟盒中查获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一包,从其左小腿处查获用卫生纸包裹内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一包,经检验两包可疑物均为甲基苯丙胺,经称量,共净重45.7克。……。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XX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45.7克,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有关的案卷材料中,被告人熊X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办案律师依据以上情况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
       2010年6月1日,在法院对被告人熊XX犯非法持有毒品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又发表了辩护词。内容要点如下:
       辩护人对公诉书给予被告人熊XX的涉嫌的罪名(非法持有毒品罪)没有异议,根据法律及本案事实,被告人熊XX是被毒品控制的吸毒人员,从无因吸毒犯过前科,是初犯,且平常表现较好,对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熊XX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对被告人应当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现就具体存在的问题,谈一下我们的辩护意见。
       一 、被告人的行为是因为受毒品控制,为了吸食方便,贪图便宜,所以过量购买持有而触犯刑法,因此社会危害性较小。
       二、被告人是初犯、偶犯,也是毒品的受害者。
       三、被告人能向公、检、法机关坦白、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等行为,其认罪态度好,并且确有悔罪表现。
        四、被告人所持有的毒品冰毒并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没有对社会和个人造成实质性的危害。
        五、被告人的年龄不大,属青年人犯罪,量刑时应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从轻量刑。
        六、被告人及其家属愿意积极缴纳罚金。
       法庭辩论后主审法官宣布休庭,经合议后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熊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半,并处罚金4000元。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本案被告熊XX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本案被告熊XX是初犯、偶犯,也是毒品的受害者;其犯罪的行为是因为受毒品控制,为了吸食方便,贪图便宜,所以过量购买持有而触犯刑法,因此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能向公、检、法机关坦白、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等行为,其本人当庭自愿认罪,其认罪态度好,并且确有悔罪表现的角度出发,发表辩护意见。使本案被告熊XX获得法院公平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熊XX的合法诉讼权利。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1年9月27日
附:该案律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本案被告人熊XX亲属的委托,受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熊XX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公诉书给予被告人熊XX的涉嫌的罪名(非法持有毒品罪)没有异议,根据法律及本案事实,被告人熊XX是被毒品控制的吸毒人员,从无因吸毒犯过前科,是初犯,且平常表现较好,对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熊XX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对被告人应当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现就具体存在的问题,谈一下我们的辩护意见。
       一 、被告人的行为是因为受毒品控制,为了吸食方便,贪图便宜,所以过量购买持有而触犯刑法,因此社会危害性较小。
       被告人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进行了尿检,其检验报告为阳性,另外结合公安机关询问笔录,被告明确表示自己吸食毒品,证明其是吸食者,也是毒品的受害者。其直接危害的主要是被告本人而不是社会。应考虑对其非法持有毒品罪从轻处罚。请合议庭对此给予充分的重视。
       二、被告人是初犯、偶犯,也是毒品的受害者。
       被告人这次因非法持有毒品而构成毒品犯罪是初犯,偶犯。因其受毒品控制而造成这次过量持有毒品,其行为性质不严重,犯罪情节较轻,更没有抗拒检查、拒捕等严重行为。被告人熊XX是靠自己的劳动生活的人,一贯表现较好,平常在家为人忠厚老实,孝顺父母。因受毒品的控制而为了吸食而持有毒品,对此犯罪事实被告人并无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被告之所以过量持有毒品,目的仅仅是因为买多了便宜,以减少自己吸食的成本和购买次数,而且持有的毒品并没有流向社会,没有危害社会,同时,也应客观的分析,被告人也是毒品犯罪的受害者,更是吸食毒品的病人。这一点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三、被告人能向公、检、法机关坦白、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等行为,其认罪态度好,并且确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归案后在未经鉴定确证之前就主动供述非法持有物系毒品,并且能够坦白和如实供认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证明其认罪态度好。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在看守所会见中,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常常悔恨不已,并明确表示自己一定要彻底戒除毒瘾,以后不再触犯法律,真实而诚恳的悔罪。
       被告人请求律师向法院转达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意愿,要求给自己一次机会。这充分说明其认罪态度好,悔罪之心真诚。这些都足以说明被告人在毒品犯罪方面初犯偶犯的事实和较好的悔罪态度。
       四、被告人所持有的毒品冰毒并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没有对社会和个人造成实质性的危害。
       本案被告所持有的毒品海洛因未扩散到社会上,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其毒品没有对社会造成实质危害。因此其危害性较小
        同时,我们建议法庭在量刑时,也要对于本案被告的犯罪行为不能唯数量论。毒品数量不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唯一情节。最高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大连会议纪要)明确规定“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对被告人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做到区别对待。所以,辩护人认为,本案在量刑时,要考虑到被告人所持有的毒品海洛因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没有对社会和个人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只有这样,才能更加体现司法的公平和正义。
       五、被告人的年龄不大,属青年人犯罪,量刑时应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从轻量刑。 
       六、被告人及其家属愿意积极缴纳罚金。
       辩护人在会见的过程中,被告多次表示愿意配合法院的工作,积极缴纳罚金。其家属也已经向法庭缴纳了罚金。充分显示其本人和家属认罪伏法的态度,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尊敬的公诉人,我们不否认被告人所犯的罪行,但应当充分考虑到被告人所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能够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刑罚不仅具有威慑的功能,更具教育的功能。教育的功能一方面展现给社会,另一方面也给被告人本人以悔过自新的机会。希望合议庭贯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法原则能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总之,本案无论从被告人的持有数量,以及本身就是吸食者、只伤害本人对社会无实质危害的情节,还是悔罪表现和认罪态度方面,均存在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敬请法庭对此予以认真考虑,以给被告人悔过自新,重新走向社会的机会。被告人归案后,主动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后悔不已,既辜负了亲人对自己的期望,又使自己失去自由。被告人多次同办案人员表达了自己认罪、悔罪的决心。而被告人的家属也对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以致家庭不完整十分伤心,但仍希望被告人依法认罪、悔罪,从新做人,争取好的表现,以早日回到家人的身边。现在在法庭上,被告人也依法认罪,想重新做人,可以认定有悔罪的情节。我国刑法的目的主要是改造和挽救,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并酌情减轻或从轻处理,在我发言的最后,被告人的家人委托辩护人向法官和检察官求情,请各位在法定的幅度之内高抬贵手,让他们家庭早日团圆,走出困境。对本案被告人熊XX从轻或减轻判处被告人刑罚,给被告人熊XX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谢谢!
                                                被告人熊XX的辩护人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10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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