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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0-07    作者:李水全律师

邯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后,工伤认定权限、范围、时效、文书式样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给我们工伤认定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同时也给我们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要求我们必须认真学习和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认定程序,严格依法办事。
去年三月份,省厅印发了《河北省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程(试用)》(以下简称《规程》)我局也及时根据这个规程印制有关文书表格,并从去年7月份,也就是《行政许可法》实施之日起,正式启用了省厅新的规范性文书式样,严格按照《规程》规定的程序去受理、认定。但至今仍有些县在受理、举证、调查核实、上报认定等环节存在一些问题,这给市局下达认定结论带来了很大困难。今年四月份,省厅又一次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和文书的通知》,下面结合《管理规程》和《通知》强调一下今后在认定工作中应该的注意问题。
  一、受伤职工或家属提出工伤认定时,首先让其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强调申请表必须写明工作单位全名称;在受伤经过及原因栏一定要写明受伤时间、地点和原因,受伤部位和受伤程度;其次要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医院初始诊断书。
  二、接到职工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后,如果申请人提供的资料齐全,可以当天受理,并向用人单位下达受理和举证通知书;如果材料不齐,要向申请人下达补正材料通知,根据事故的类型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提供什么材料。申请人补正材料齐全后,再决定是否受理。
  三、关于补正材料,要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区分事故类型,提供不同的材料。有目击人的要求有2人以上证明,证人证言要有本人签字按手印,同时要提供证人的身份证明。
  四、关于受理通知。工伤认定申请一旦受理,证明认定工伤的时效开始,60日内必须做出认定结论。因此,各县一定要严把受理关,申报材料不全的决不予受理。劳动关系不明确的仅提供证词不能作为劳动关系证明材料。要避免过去个别县先受理后取证的问题再次发生。超过一年时效的,按省厅规定坚决不予受理。
  五、关于下达举证通知。职工个人或家属申请工伤认定,应向用人单位下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下达举证通知书是向用人单位进一步取证的手段,也是必经程序。举证通知中除写明工伤认定所进一步需要的有关资料外,同时也要写明申请人以什么证据证明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对此是否有异议,若有异议请举证并答辩。另在举证通知书中写明对受伤职工某月某日发生的事故用人单位是否承认是工伤,若不承认,请提供有关证据并写出答辩。如果用人单位15日内没有举证、答辩和提供任何证据,即可以上报市局认定。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一致,下一步要启动调查核实程序。如果用人单位提出对劳动关系有异议,我们应该及时告知申请人在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裁决劳动关系。同时我们应下达工伤认定延期审批表,告知申请人由于需要仲裁委仲裁劳动关系,工伤认定时效暂时中止,等仲裁委作出裁决并送达当事人15天后(以仲裁委送达回执签字为准)任何一方不再提出诉讼后,工伤认定时效再行启动。若有一方对劳动关系裁决不服提出上诉,要等到法院判决生效后再启动。
  六、关于调查核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调查核实的权力。调查时必须2人以上。调查采取单一询问、一问一答的形式,调查笔录必须由被询问人在每页上签字划押(盖手印)。
  七、关于文书送达。在工伤认定程序中需要送达两次。一是受理通知和举证通知;二是工伤认定决定书。根据《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八十四条规定,送达有三种方式,一是直接送达;二是邮寄送达;三是公告送达。一般应采取直接送达。由于路途遥远或其他原因不能直接送达的,可采取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必须用挂号或特快专递。以受送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前两种送达方式都行不通的,才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60天后为送达日期。
在直接送达过程中如果遇到拒签的情况。应根据《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邀请基层组织人员或公证人员共同送达,也可委托人民法院送达。邮寄送达必须向邮政部门索取回执,以作为我们送达的证据。
  八、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关系裁决书的格式问题。当前个体私营企业用工不规范,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的企业数量较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劳动关系的事情时时都会发生。劳动关系裁决书必须规范,对此各县一定要注意把关。首先裁决书要有仲裁文号,其次要有告知双方对本裁决不服15日到法院诉讼的条款。如果没有这两条,该裁决书属不规范,不符合法律文书要件要求,在法律上是不认可的。遇到不合格的裁决书,我们要给申请人说明情况,由申请人找仲裁委重新制作裁决文书。否则我们不予受理。
  九、关于认定时效问题。从受理到作出认定结论一共是60天时间,但遇到一些棘手的案例,经常需要延期,在发生行政复议或诉讼时,使我们陷于被动。因此,各县要建立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登记簿,把各个环节的时间详细登记在册,确保在法定时间上报认定。对于遇到棘手的案例要提前报到市局共同研究,群策群力解决疑难问题尽量在时效内结案。
  十、关于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问题。根据冀劳社办〔2004〕253号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有关问题解答》通知第十二条如何处理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时强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规定,工伤认定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时,必须依法提交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什么?最近劳动部发出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上岗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等招工记录;考勤表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因此,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时,凡持有上述能够证明受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即可受理;凡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应该到仲裁委申请裁决劳动关系。对持有这些证明能够证明事实劳动关系,也须在受理后,下达举证通知时让用人单位质证,如果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有异议,则由申请人再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裁决劳动关系。
  十一、有的县报来的认定材料连最基本的合同文本或诊断证明都没有,这说明工作不细不实,还需要继续努力。各县(市、区)局都要认真总结前一段工伤认定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查找还存在什么问题,谋划如何改进和提高。同时要加强业务学习,掌握工伤认定有关政策和法规,提高我们的业务能力,共同把工伤认定工作做好。

                     二OO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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