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丈夫乱花钱,妻子不买单

发布日期:2012-10-09    作者:110网律师

2011年7月,胡某的朋友卢某因胡某向其借10万元未还而将胡某及其妻子童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日前,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借贷纠纷案作了宣判。由于卢某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此借款为共同债务,法院认定胡某的借款为个人债务,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故判决童某不需承担还债责任,10万借款由胡某单方负责偿还。
卢某起诉称,2008年8月及2009年6月,胡某先后两次分别向其借款10万元,由于碍于朋友情面,之前其一直未让胡某出具借条,也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直至2009年9月,胡某才向其就之前的借款补写了借条一张,但该借款至今仍未归还。认为上述借款发生于胡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故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而胡也称,其确实借款10万元,只是没有告诉妻子,该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因此理应由自己和妻子童某共同偿还。可童某则辩称,胡某从2008年3月起就到浙江居住,与其分居至今,其间几乎毫无来往和联系,对胡某在外面的债务,其一概不知,胡某称借款用于二人共同生活开支并不是事实,此借款应属于胡某的个人债务,与其无任何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胡某在该案中不能证明童某知道其向卢某借款10万元,也不能证明该笔借款确实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开支。胡某以个人名义向卢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事先未与童某进行协商,事后也未得到童某的追认,应系胡某个人单独行为。在该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童某享受到其利益的情况下,该债务应为胡某的个人债务,童某并无共同偿还的义务。同时,该债务由胡某一人负责偿也未损害其权益。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卓旭律所律师
天津南开区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李开宏律师
广东深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