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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的制订(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制定综合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广东省档案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
数量及方式
无 
条  件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申请材料
申请受理机关
监督指导处,电话82108536
决定机关
市档案局
程  序
1、制定综合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2、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3、公布。
时  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无 
法律效力
具备规范性文件效力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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