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与非罪的认定及处理
暴力手段并非构成抗税罪的必备要件,而是选择要件,是一个加重情节。所以,抗税以手段划分有"暴力抗税"与"非暴力抗税"之别,"非暴力抗税"又叫作软抗税。但《刑法》将抗税罪只限定在暴力和威胁手段上,暴力和威胁手段成为抗税罪的必备要件,而其它非暴力手段已不能构成抗税罪。对于以非暴力手段抗税可由税务机关作行政处罚。
抗税罪与税收争议
税务争议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
(1)由于纳税人的过错而引起的争议
对于这种争议要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有的纳税人出于对政策的曲解,或者对税法的无知等原因,就纳税数额、项目、税率等问题与征税人发生争执,那么他们不具备抗税的故意,即使出现一些暴力或威胁行为,也不能认定为抗税罪;如果造成伤害结果,可考虑以伤害罪论处;如果纳税人无理取闹、扩大事态,企图借此拒缴税款,则具备了抗税罪的故意,在客体要件具备的情节上,可以认定为抗税罪。
(2)由于征税人的过错而导致的争议
征税人的过错大多是错征税款,即因工作疏忽、理解错误,不懂税法、不负责任等原因,搞错了征税对象、应税项目和应税数额等。如该减免税款不减免、不该征税者却征税或重复征税等。在这种情况下,如税务人员坚持征税引起暴力抗拒的,这种行为不符合抗税罪的特征,不能定为抗税罪。原因在于:一是抗税是针对应纳税款而言的,而错征的税款不是应纳税款;二是抗税具有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而在错征的情况下,行为人拒缴税款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抗税罪的立法精神无疑是制裁那些图谋非法经济利益,公然违反税法,并以暴力和威胁手段抗缴税款的犯罪分子。这些犯罪分子主观恶性严重,犯罪目的明确。而抗缴错征税款的行为人显然不具备这些主观要件,如以抗税罪论处此类案件,显然属于客观归罪。
抗税罪与一般抗税行为的界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7条规定,抗税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是否轻微,应从下面几个方面掌握:
(1)拒缴税款的数额大小及抗税次数的多少。依据"两高解释"中所肯定的内容,抗税数额达到偷税罪数额标准起点的二分之一时,为"情节严重"。
(2)抗税行为的暴力和威胁强度、后果及内容。如果行为人只有一般的推搡、拦阻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只有一般的威胁言词,无意采取实际行为,应被规定情节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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