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纠纷案 最高法院裁判案例71
发布日期:2012-10-13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某某诉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名誉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名义上的信用卡持卡人与银行之间因不良信用记录发生名誉权纠纷,法院应当依据侵权行为的要件进行审查。银行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报送的信息也都是源于名义持卡人名下信用卡真实欠款记录,并非捏造,不存在虚构事实或侮辱的行为,故不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名誉受损害的后果应当是导致名义持卡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但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相对封闭,只有本人或者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因法定事由才能对该系统内的记录进行查询,这些记录并未在不特定的人群中进行传播,不会造成名义持卡人的涉及评价降低,故不能认定存在损害名誉权的后果。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9期(总第191期),《人民司法》杂志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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