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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金分摊计税可减轻税负
www.110.com 2010-07-15 17:42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已就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工资性奖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重新下发了《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这个规定将以前规定的“一次性奖金”的范围进行了扩大、实行了限制条件的优惠。现就该文件的适用范围、注意事项和具体计算办法介绍如下。

  文件内容1.国税发[2005]9号所适用的概念: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单位全年的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员工)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和实行年薪制、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员工的奖励年薪和绩效工资。

  2.国税发[2005]9号的计算办法分两种情况:一是当发放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各项工资性收入小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即每月800元)时,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先减去“雇员当月工资收入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下称差额数)”,以其余额除以全年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用一次性奖金收入减去“差额数”后的余额与确定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二是当发放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各项工资性收入大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时,则全年一次性奖金直接除以全年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用该一次性奖金收入与确定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

  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将一次性奖金或一次性奖金减去“差额数”后的余额再扣减费用扣除标准,而是直接将其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因为费用扣除标准已在当月雇员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使用过,故不得重复享受。

  举例1.数月奖金类。

  如中国公民张三受雇于某软件公司,每月工资性收入3000元。由于2004年度公司效益好,2005年2月公司决定对所有员工按工作业绩发放年度奖金,张三取得奖金12000元。张三当月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当月工资性收入的个人所得税=(3000-800)×15%-125=205元。

  由于当月张三的工资收入超过费用扣除标准,因此,首先要寻找年度奖金的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率:12000÷12=1000元,此1000元即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再扣减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其相对应的适用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为25.张三年度一次性奖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为:12000×10%-25=1175元(按原数月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规定,应纳税额为:12000×20%-375=2025元,新规定比旧规定优惠了850元)。

  张三2005年2月共应纳个人所得税205+1175=1380元。

  本例中,如果张三每月工资收入是700元,与标准费用扣除800元相比差100元,那么年度奖金12000元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先拿出100元予以弥补,余额部分再平均12个月,计算个人所得税。即:应纳税所得额=12000-100=11900元,除以12,得991.67元,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是10%和25,故应纳税额=(12000-100)×10%-25=1165元。

  如某皮鞋厂李四每月工资性收入1300元,7月份厂里由于效益好决定给每个员工发放半年奖金1000元。该月李四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按照国税发[2005]9号,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办法一年只能使用一次。因此,如果该厂年终还有奖金,则该厂可以选择本次奖金适用优惠计算办法,也可以选择年终使用。如果选择年终使用,则本次奖金应当并入当月工资收入中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1300+1000-800)×10%-25=125元。(按原数月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规定,工资部分的应纳税额=(1300-800)×5%=25元,半年奖部分的应纳税额=1000×10%-25=75元,合计纳税25+75=100元,新规定比旧规定多缴税25元)。

  2.年薪制的年薪奖励。

  如某国有纺织公司经批准实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公司从上到下实行全员年薪制,个人收入与企业效益挂钩。全体员工每月预领基本薪金1500元,2004年度的经营情况经考核,符合年初计划指标,决定兑付奖励金,某车间员工王五得奖8000元。

  2004年度王五的个人所得税:每月税款=(1500-800)×10%-25=45元。

  年终奖金8000元,平均每月为666.67元,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是10%和25,故应纳税额=8000×10%-25=775元。

  3.绩效奖励。

  如某银行实行绩效工资,员工每月从工资性收入中扣下20%,年底视企业经营效益,考核合格的,发还该20%,并相应奖励该数额的5倍~10倍;考核不合格的,该20%不发。存款一部的马经理每月工资性收入2000元,每月发放工资时仅发1600元(企业账务也是按1600元处理),年终经考核合格,行里发放其奖励金10倍,年终一次取得收入9800元。其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每月税款=(1600-800)×10%-25=55元。

  年终奖金9800元,平均每月为816.67元,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是10%和25,故应纳税额=9800×10%-25=955元。

  新规定的特点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的新规定,突出以下几个新特点:一是新规定将一次性奖金的政策概念从单纯的“数月”奖金延伸扩大到实行年薪制办法的个人年薪收入、实行绩效工资办法的个人绩效奖励收入,将以前三者收入性质相同却计税政策迥异的收入项目统一到一起,平等对待,一视同仁。

  二是“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计算的适用,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特指全年只能采用一次,而不能两次以上使用。年度内发放的其他一次性(或称数月)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和各种名目的项目奖金如加班奖、先进工作者奖励等,应当全部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中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一年内有多次发放数月奖金行为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一次。

  三是年薪制下的奖励年薪个人所得税优惠计算办法不再仅限于企业经营者,而是扩大到单位所有雇员。只要实行年薪制的办法名正言顺即审批程序合法,对单位所有雇员均一视同仁。

  四是对实行绩效工资制的单位是一种税收政策的支持和鼓励,避免人为进行财务上分解收入或收入挂账的虚假现象发生,企业可以堂堂正正地到年终视经营效益考核员工,予以奖励并据实入账。

  五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双薪”即第13个月的年终奖励工资收入可以进行合理的分摊。

  六是对那些经济效益一般,职工月份工资收入少、年终发放职工少量奖金的单位来说,国税发[2005]9号文件无疑是较公平合理和较体现人性化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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