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合同系附解除条件的合同的,解除条件成立时,债权人可以立
发布日期:2012-10-13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合同系附解除条件的合同的,解除条件成立时,债权人可以立即解除合同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42
----河北某线缆有限公司与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新华路支行及河北某塑料制造有限公司、河北某电工机械有限公司、河北某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对于诉讼主体相同,且合同目的、解除条件上均有一定关联性的多份合同,合并审理并不妨碍债务人行使诉权,同时减少了相关当事人的诉累,提高了诉讼效率。
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即当债务人未履行对债权人的其他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债务人偿还所有到期和未到期的债务本金、利息和费用。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的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无论是将当事人在原审庭审中的意思表示认定为对其诉讼请求的进一步明确,还是认定为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在原审期间提出行使抵押权利的主张都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借款担保卷(上)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324—3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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