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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实务研究】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条件及委托合同的认定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

发布日期:2012-08-04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同法实务研究】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条件及委托合同的认定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144 -----梁某某与襄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雷某某委托合同及撤销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无论是否为一人公司,均不影响其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公司与股东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自有财产,即使公司接受了股东的财产,也不构成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承担共同责任的理由。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合同卷(上)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2月第1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107----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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