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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摩店老板容留卖淫 “卖淫女”竟是男扮女装

发布日期:2012-10-16    作者:110网律师
    一按摩店女老板赵某容留两“卖淫女”在自己的店里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抽取“蝇头小利”,而令人大跌眼镜的是,“卖淫女”竟是男扮女装的小伙。23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按摩店老板容留男子男扮女装卖淫案件,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现年39岁的赵某是山东省东平县人,于今年1月初在徐州市鼓楼区租下一间门面房做起了按摩生意,并打出招聘按摩女的广告。随后,马某、潘某前往应征,虽说二人全是男子,但他们却都有“异装癖”,打扮起来几乎以假乱真,于是,他们成了赵某店里的“按摩女”。几天后,赵某发现马某、潘某二人不仅为客人按摩,还在她的店里从事卖淫活动,她非但没有阻止,竟与马某二人约定按一定比例抽取“提成”。
  2月3日下午,三名男子刘某、黄某、王某进入赵某经营的按摩店与马某、潘某达成以口交、手淫的方式进行卖淫的协议后,在店内进行了“交易”。事毕,赵某从中获得嫖资90元。
  当天晚上,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将赵某三人抓获归案。归案后,赵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被问到为何没人发现马某二人男扮女装从事卖淫活动时,赵某称马某二人一身女性装扮,采取的又是口交、手淫方式,而且按摩店的生意多在晚上,在店内昏暗的灯光下很难让人分辨。
  庭审中,赵某的辩护人认为赵某并不构成容留卖淫罪,其称,除公安机关在其系统内部将“手淫、口交”等行为列入卖淫嫖娼的行为外,立法机关尚无明确法律或司法解释将“手淫、口交”等行为列入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同时,男子卖淫应是指同性男性在明知的前提情况下,双方以金钱、财物为媒介进行的性交易,而本案三名“嫖客”在接受服务时,从始至终均未发现对方是男儿身,马某、潘某的行为只是一种骗财的手段,属于诈骗行为而不能算是卖淫,所以认定赵某的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缺少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应予处罚。关于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提出认定赵某的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缺少法律依据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由于卖淫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故对卖淫行为如何界定不是刑法本身的功能,而是治安法规予以调整和规制的内容。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对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均认定为属于卖淫嫖娼行为。故在对容留卖淫犯罪进行处罚,确定卖淫的特征时,应当参照治安法规的规定。同时,辩护人认为男子卖淫应是指同性男性在明知的前提情况下,双方以金钱、财物为媒介进行的性交易的理解人为缩小了卖淫行为的范围,且与现行治安法规的认定相悖。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赵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容留他人卖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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