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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费驾货车冲站伤人 雇主运输公司难脱干系

发布日期:2012-10-22    作者:李海英律师
 为逃过路费,聘请的司机驾车冲收费站致人伤残,其雇主及车辆挂靠单位是否应该担责?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这起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6月12日21时许,梁某驾驶装载砂石的货车经成都绕城高速到新都区绕城高速出站口时,趁前面车辆过站后栏杆还未放下之机,突然开动货车冲站,企图逃避缴纳过路费。见此情形,高速公路工作人员陈某立即上前制止。梁某不仅没有停车,反而在明知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下,加速冲出收费站。来不及避让的陈某因此被车辆剐倒并被碾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陈某伤情属三级伤残。梁某后被警方抓获,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七年。经查明,肇事货车实际经营人、所有人为杨某,该车是挂靠在成都一运输公司名下运营的。
  2011年12月,陈某将肇事司机、车辆所有人和运输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承担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
  诉讼中,车辆实际所有人杨某、运输公司对梁某为逃费冲站伤人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车主杨某认为,梁某虽是自己的雇员,但自己从来没有指示梁某这样做,为了逃费冲站是他的个人行为,因此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运输公司也提出,车辆仅仅是挂靠在公司名下,实际所有人是杨某,公司从来没有参与该车的经营,公司也不应该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梁某与杨某之间系雇佣关系,其冲站逃费的行为属从事雇佣活动的行为。运输公司虽没有参与该车的实际经营,但作为机动车的登记车主和挂靠单位,有义务对挂靠在其公司的机动车辆和驾驶人员进行管理和安全义务教育。但根据调查情况表明,运输公司并未尽到上述义务。遂依法判决梁某、杨某连带赔偿陈某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运输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梁某、杨某不服提出上诉。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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