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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公司拖欠工资心生怨 司机代收货款后潜逃获刑

发布日期:2012-10-23    作者:于飞律师
因对公司拖欠一个月的工资不满,在安阳做货车司机的淇县桥盟乡农民王某根据公司指派给客户送货并代收货款后携款潜逃。日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9年2月王某从老家到安阳市火车站,准备坐火车去上海打工,在火车站候车时身上所带钱财被偷走。无奈之下,王某通过劳务中介在安阳市金吉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找了一份从事货车司机的工作,约定月工资1800元。一个月后,王某催要工资,得到的答复是工资要到年底发放。为此,手头紧张的王某心生怨气。
  2009年3月19日下午,公司指派王某前往汤阴县五陵乡一客户处送货。王某随即从公司装上5401公斤带肋钢筋(价值17750元)货物后出发了。本来心里就不痛快,没想到快到送货地点时货车还坏了,王某就近找了一辆拖拉机连车带货拖到客户的门市。想想自己这样为公司卖力,公司却要到年底才发工资,王某经过几番思想斗争后,向客户谎称要去购买配件修车,于是携带14750元货款潜逃,计划去上海打工并在前往郑州的途中将公司发给自己的手机和手机卡一起丢弃。
  公司会计徐某几天不见王某回来交款,电话也联系不上,询问客户了解情况后,徐某和同事开始在安阳市火车站和汤阴县王某可能去的几个地方寻找,几番寻找不见王某踪影,感觉事情不妙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王某归案时身上所带款项已所剩无几。案发后,王某家属将赃款全部退还给被害单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上便利,将自己代收的本单位贷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能主动将赃款全部退出,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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