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善意取得13
发布日期:2012-10-25 作者:孙海军律师
主持人:李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以婚后积蓄购买桑塔纳轿车一辆,共同经营出租运营业务。因家庭矛盾,双方发生纠纷,王某一气之下,将桑塔纳轿车开走离家独居。后王某与刘某联系,商议将桑塔纳轿车卖给刘某,双方商定价格为12万元,当天交付了轿车和全部购车款,一起去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轿车所有权转移手续。当工作人员询问王某的丈夫对卖车的意见时,王某谎称其丈夫长期在外工作,不管家事,遂办理了汽车买卖手续,将车辆转到刘某名下,10天后,此事被李某发现,找刘某要车,被刘某拒绝。李某以刘某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返还财产。
主持人:孙律师,在以往的节目中我们知道,这辆汽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不是王某不能单独出卖这辆汽车呢?
安阳律师:从保护夫妻共同财产的角度上,确实有这种说法。但是这一问题不仅仅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还涉及到善意购买这辆车的第三人的权益,所以这一法律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还是比较大的主要有三种观点。
主持人:孙律师,你能给听众朋友们介绍一下从法律上讲具体都有哪些观点吗?
安阳律师:好的,第一种观点认为从夫妻共有财产财产的角度上来说。该汽车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王某未经其丈夫的同意,擅自处分共有的汽车,侵害了李某的那一半共有权,所以该汽车买卖关系一半有效一半无效,刘某应给李某另一半的车款,即可确认该汽车买卖关系有效。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桑塔纳汽车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王某处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未经其配偶同意,其行为无效,刘某不能取得该汽车的所在权。第三种观点认为,对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应当由共同共有人一致进行,一方擅自处分,原则上应属无效;但是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偿取得的,应当依照善意取得的原理,确认该买卖关系成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本案第三人刘某取得汽车时是善意的,且交付了车款,实际取得了该汽车,办理了车辆所有权转移手续,适用善意取得应认定刘某取得了该汽车的所有权。
主持人:恩,孙律师对于这个问题你谈到三种观点(简要重复一下三种观点)。那么你认为哪种观点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呢?
安阳律师:对于本案,比较以上三种意见,我认为第三种意见更为合理。 对本案的三种不同意见,可以总结出两个争议焦点:第一、王某夫妻对于汽车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第二、刘某能否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我们可以分别探讨。
主持人:好的,我们先来谈第一个焦点王某夫妻对于汽车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孙律师这里提到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这两个概念,能否给听众朋友们解释一下呢?
安阳律师:好的,所谓的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这个份额是具体的,可明确表示的;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这种共有是不能以份额来表示的。
主持人:具体到本案中,双方争议的这辆汽车属于哪种共有呢?
安阳律师:就本案来说,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汽车属于共同共有财产。
主持人:共同共有有什么特殊之处呢?
安阳律师:共同共有是不确定份额的共有,在共有关系中存续期间,共有人不能划分自己对财产的份额,也不能请求分割共有物。这是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重大区别所在,也就是说共同共有是基于共有关系的存在而派生的共有权利,只要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的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可见,第一种意见将该汽车作为按份共有财产,是不正确的。至于其因此而得出的买卖一半有效一半无效,交付另一半价款,即可确定买卖有效,更是没有法律依据。
主持人:好的,我们现在来讨论一下第二个焦点吧,孙律师,你认为刘某能否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呢?
安阳律师:通过我们对第一个问题的分析,本案中涉及的汽车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各共有人对于共有物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依据民法通则及其意的规定,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否则一般认定为无效,但如果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这就牵涉到善意取得制度。
主持人:孙律师,请你给听众朋友们解释一下什么是善意取得,好吗?
安阳律师:好的,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在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
主持人:那如何才能构成善意取得呢?
安阳律师:根据我国的《物权法》第106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从法律规定上可以看出在无权处罚人转让他人财产时只有符合1、购买人购买该财产时是善意的。2、购买人付出了合理的价格。3、该财产如果是动产已经交付,如果是不动产已经办理登记。只要符合这三个条件就构成善意取得。购买人就能取得所购买的财产。
主持人:本案法院是如此裁判的呢?
安阳律师:本案经过审理后法院认为刘某构成善意取得,依法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主持人:通过本案,可以给听众朋友们哪些启示呢?
安阳律师:通过今天这个案例,主要想给听众朋友们介绍一下善意取得这个法律规定,也就是在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时如果购买人是善意的,并且支付了相应的合理价款,并且该财产进行了移交那么购买人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这项取得是原始取得并不是基于买卖合同取得的。希望听众朋友们在生活中合理地运用这一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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