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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事法律前景展望

发布日期:2012-10-26    作者:110网律师
在一个民法大家庭中,单行立法固然有其诸多优势,可以完成对民事专门领域或事项的单独调整,但此种“批发零售式”立法的显著缺陷就是重复多、冲突多。因此,孕育一部中国民法典,已经成为共识。   但中国民法典应采取何种立法体例,则存在认识上的差异。有学者主张我国应当制定一部开放型或松散型的民法典,认为主体地位和资格的开放应是整个 民法典开放的基础,民事权利的开放应是一部开放型民法典的灵魂,民事行为的开放自由应是开放型民法典的主线,民事责任的开放则是为了给予受害人多样化的救 济手段。有学者则认为我国应制定一部具有严格逻辑性和体系性的民法典。至于体系,有主张采德国潘德克顿模式者,有主张采取瑞士或荷兰民法典的模式者。
  近代民法迈向现代民法,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法典化。现代民法始于20世纪初,基本上是对近代民法的原理、原则进行修正、发展的结果。当然也有学者 认为现代民法始于《德国民法典》。但多数学者依然将德国民法典划为近代民法代表之一,称德国民法典是“一个历史现实的审慎终结,而非一个新的未来的果敢开 端”,“与其说是20世纪的序曲,毋宁说是19世纪的尾声”,“并非20世纪之母而是19世纪之子”。然而,抛开围绕德国民法典的近现代民法划分之争,单 从其内涵来看,这部资本主义民法典的影响力不仅局限于资本主义世界,更是一部全球性经典民法典,中国民法典的孕育必须借鉴公认的最先进的民法典。从语言的 通俗性和可读性上来说,德国民法典确实存在语言晦涩难懂的“弊端”,与其说它面向德国普通大众,不如说它面向的是法律职业者(法律家)。而相比之下的法国 民法典,语言则生动明朗、浅显易懂,它面向的是法国大众。然而,法典的读者是谁以及应该是谁,这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中国民法典的语言,未必效仿德国民法 典语言的晦涩,但至少应走规范化之路,维护法律术语的权威,而不能一味追求通俗化,迎合所谓“让来百姓看得懂”的立法政策倾向和浅薄的亲民意识。
  法典体例的选择至关重要,因为它涉及到法典的形式。拟人化地说,它关系到民法典出生后的相貌和外表。但与此相比,更重要的是民法典的孕育宗旨和 追求的价值观。编纂体例是“帅不帅”的问题,编纂宗旨和价值观则是“可爱不可爱”的问题。此时,似乎不得不提及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民法编纂时修订法律大臣的 奏疏。当时,修订法律大臣俞廉三、刘若曾在宣统三年九月初五日的奏疏中,申明了民法典的编辑宗旨。可以不厌其烦地抄录如下:
  “其一,注重世界之普遍法则。瀛海交通于今为盛,凡都邑钜阜,无一非商战之场,而华侨之流寓南洋者,生齿日益繁庶,按国际私法向据其人之本国法 办理,如一遇相互之诉讼,彼执大同之成规,我守拘墟之旧习,利害相去不可以道理计。是编为振斯弊,凡能力之差异,买卖之规定,以及利率时效等项,悉采用普 通之制,以均彼我而保公平。
  其二,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学术之精进由于学说者半,由于经验者半,推之法律,亦何莫不然?以故各国法律愈后出者最为世人注目,义取规随,自殊剽袭。良以学问乃世界所公,初非一国所独也。是编关于法人及土地债务诸规,采用各国新制,既原于精确之法理,自无锉枘之虞。
  其三,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立宪国政治几无不同,而民情风俗一则由于种族观念,一则由于宗教之支流,则不能强令一致,在泰西大陆尚如此区 分,引其为亚欧礼教之殊?人事法缘于民情风俗而生,自不能强行规抚,致贻削趾就靴之诮。是编凡亲属婚姻继承等事,除与立宪相背酌量变通外,或本诸经义,或 参诸道德,或取诸现行法制,务期整觞风纪,以维持数千年民彝于不弊。
  其四,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文子有言:‘君者盘也,民者水也,盘圆水圆,盘方水方。’是知匡时救弊,贵在转移,拘古牵文,无裨治理。中国 法制历史大抵裨贩陈编,创制盖寡。即以私法而论,验之社交非无事例,征之教条,反失定衡,改进无从,遑谋统一?是编有于斯,特设债权物权详细之区域,庶几 循序渐进,冀收一道同风之益。”
  此次民法典起草于1911年底完成,称为“大清民律草案”,是现代中国民法开始的标志。可惜的是,该部法典尚未颁行,清王朝即被辛亥革命推翻。 但经过此次法典之编纂,欧陆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的编纂体例及民法思想、理论、制度、规则等民法文化却被引入中国。显然,这对此后中国民法法典化意义甚巨。 然而,法律修订大臣在百年前的奏疏中表达出来的民法典孕育宗旨,在今天的中国法典化过程中,依然具有强大生命力。尽管此时之社会现实与彼时编纂背景已“今 非昔比”,但大臣所谓“注重世界之普遍法则”、“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的四大编纂价值观, 完全可以概括甚至“盖过”今日民法学者对民法典立法指导思想的所有阐述。
  据此,中国民法典出生后,所导致的结果,已远远不是现在正存活的民事单行法律的死亡,而是要光荣地完成如下使命:全面注入平等理念、自由理念、 主体理念、权利理念、诚信理念、契约理念、程序理念等民法理念,通过先进民事法律制度的科学设计、规范民事法律概念的科学确立、严谨民事法律体系的科学建 构,为民事法律适用提供运用方法和逻辑等方面内容的服务,以最终为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提供稳定而健康的私法秩序。一言以蔽之,新中国六十多年以来尤其是改革 开放三十多年以来,中国社会的变迁,妇女、劳工、消费者以及中小企业等社会弱势群体地位的演进,以及现行民事单行法的成长发育,都让我们对中国民事法律的 前景充满期待,期待中国民法典能够更加维护中国人的尊严,强力保障中国人的自由,进一步匡正中国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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