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停工抗议 厂方开除违法
发布日期:2012-10-29 作者:110网律师
“虽然厂里表面上安抚大家,但暗地里已决定处理一些人。”单玉山对记者说,因举报厂里发变质月饼的事,厂里对他一直怀恨在心。在停工事件过后的第四天,他和弟弟单玉成同时接到5份处罚通知,厂里发完通知便将他们开除了。被辞退后,他多次找到厂里理论,但毫无结果。
对于单玉山的说法,内衣厂表示,在员工进入内衣厂工作时,他们就已经约定了厂里的规章制度,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都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员工工作纪律守则》中规定:“凡在工作时间结束前或午饭时间开始前5分钟到10分钟之内停止工作者;在工作时间喧哗、嬉戏、挑衅等影响正常工作秩序者;擅自离岗达10分钟及以上者,每次记大过一次,并予以严重书面警告,情节严重者公司将即时无偿解雇。累计两次严重书面警告即可无偿解雇。”而在2011年4月2日,单玉山等人擅自停止工作、大声喧哗、无端挑衅,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又未经上级领导的允许,离开了岗位,并且煽动其他员工怠工及罢工,这种擅自停工抗议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和厂里的规章制度,给厂里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所以厂里依法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关于一件事给予5份处罚通知一事,内衣厂表示,这是法律赋予他们的一项权利,是单玉山等人对警告处分后仍不思悔改所致。
屡次找厂方理论无果后,单玉山兄弟于2012年2月申请劳动仲裁,被告知案件逾期。兄弟俩于是将案件诉至海口市秀英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内衣厂制定的《员工工作纪律守则》及相关劳动纪律未违反法律规定且已告知单玉山等人。2011年4月2日,单玉山兄弟未经领导允许离岗,并且积极煽动其他员工怠工及罢工,其行为严重违反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内衣厂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单玉山兄弟不服,上诉到海口市中级法院。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没有证据材料证实内衣厂在一审中出示的5份“严重书面警告书”中列举的违规情况,单玉山兄弟并不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因而,内衣厂提前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作为用人单位的内衣厂应向作为劳动者的单玉山等人支付赔偿金。综上,海口市中级法院9月9日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由内衣厂分别支付单玉山兄弟两人赔偿金各3万余元。
(案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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