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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反悔不卖房,如何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2-10-29    作者:许正文律师
卖家双倍返还定金案例
关键词:二手房纠纷,定金,双倍返还,西安房产律师
【案情简介】
   2009年3月24日,王某将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屋出售给郑某。据约定,郑某向王某交付定金人民币2万元,王某出具收条一份,收条中写明,房屋总价款30万元;如王某不卖此房需赔偿郑某4万元,如郑某不买此房则定金不退。后王某见房价大涨,即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与郑某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因多次协商无果,郑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王某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
【 律师解析】
   1.本案中虽然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但双方之间有收条为据,从该收条记载的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应当认定房屋买卖预约合同已成立并生效。
   2.王某以房价上涨为由,推脱与郑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未将该房屋出售给郑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判决】
   王某应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郑某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
法律依据:
《担保法》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条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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