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炒股风险大
发布日期:2012-10-30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介绍认识,因听说被告炒股获利颇丰,原告很是动心,便主动找到被告,请求被告代为炒股,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原告将其证券账户、密码、100万元资金提供给被告,被告应认真负责地进行操作,要确保以上资金的安全性,每月固定向原告上交红利3%(合3万元),超出部分归被告所有。如在操作过程中有暂时性亏损,由被告负责补充,但不影响上交原告红利。委托理财期间为1年,期满后被告归还账户及原始资金。
由于当年证券市场行情持续走低,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原告查询到自己账户里的资金已亏损大半,于是便终止了被告操作账户的权利,修改了相关密码,并向被告追讨损失,被告不允,认为此亏损是因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所致,属于不可抗力,并非自己操作上的过失;且双方当时约定的保本固定红利的相关条款违反公平原则,违反资本市场中风险与利益共存的基本客观规律,助长非理性投资,故上述条款应属无效条款。原告应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协议中约定的保底条款属于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即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受托人均保证在委托资产的本金不受损失之外,保证给付委托人约 定利息。该条款内容充分明确地表达出委托人单纯的缔约目的和合同预期,即纯粹追求资产的固定本息回报。故无论委托人直接交付受托人的资产是资金还是证券, 皆应认定为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系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被告应当按约归还原告本金并支付利息。协议约定的每月红利3%过高,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只能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法院判决被告将原告证券账户现值与初始资金的差额部分返还原告,并支付相应利息。
律师说法:
该案例从原告方面来看,可以说是得到了较为满意的结果;但对被告来说,可能有着诸多的委屈和愤懑。本是好意帮他人理财,但市场风险不可预测,也回避不了,“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是最基本的市场规则,如果是原告自己炒股,可能亏损会更大,现在仅是因为朋友之间帮忙操作,就落个由自己承担全部亏损的下场,实在是太冤。
从法律关系上分析,此案定性为民间借贷而非委托理财的关键在于双方的协议中约定了到期归还本金及按月支付红利,这两点完全符合了个人借贷的法律特征;被告坚持该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亦违反市场基本规律应属无效条款虽然有一定道理,但即便如此,也不能使其完全免责。如果法院因委托理财协议中的这一核心条款无效判定整个协议无效,那无效协议的结果是要恢复到未签协议时的原始状态,被告仍然要为其操作原告账户造成的资金损失买单。
此案给那些自诩为炒股高手的人敲响了一记警钟,不要太过相信自己的所谓选股眼光及操作水平,光想着炒股大赚时可以从中抽取多少盈利,却没料到发生巨大投资损失时自己所处的不利地位,到时再去主张投资风险应由他人自负已经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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