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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虐待致妻残疾 离婚赔偿精神损害

发布日期:2012-10-30    作者:徐涛律师

  中学教师代某虐待其妻王某,致王某肢残三级,代某诉请离婚,王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近日,永善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代某与王某离婚的同时,还判决代某抚养婚生子,给付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5万元,补助王某生活困难费2万元。
  现年46岁的代某系永善县中学教师,1989年与比他小2岁的王某结婚,婚后生有一男孩,孩子现己是一名高中学生,按理说,这是一个幸福的三口之家。可本该和睦相处的家庭却时常吵打,1993年3月,代某将王某的头皮扯脱,9月20日,将王某头部击伤。因代某持续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1994年6月,永善县人民法院判决确定代某犯虐待罪,免予刑事处罚。可代某还是不能和王某和睦相处。庭审中,王某表示:同意与代某离婚,生活困难,只要求代某赔偿她精神损害并给予她生活困难补助费。  

经法院审理认为,代某与王某感情确己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在代某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代某虐待王某,给王某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一定损害,王某要求代某赔偿精神损害的请求,予以支持。王某肢残三级,己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离婚后无住房,生活困难,代某应给予经济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等相关条款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永善县的经济情况及代某的收入来源状况,作出上述判决。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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