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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诉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2-11-01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1、2007年9月,A银行与B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向B公司发放贷款14700万元,贷款期限至2009年9月。后,A银行起诉要求解除与B公司间贷款合同,本所律师作为A银行代理律师参与本案全部解决过程。由于起诉时该笔贷款尚未到期,且对方并未拖欠利息,还款情况良好,使得本案取得胜诉判决存在一定难度。 2、B公司私自出售抵押土地之上房产,该土地使用权可处置范围已严重减损,即便在法院对上述土地及房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B公司仍继续违法预售,而该事实必将造成该土地使用权可处置的范围进一步减损。因此,本案面临如何制止B公司上述行为的操作难题。 3、对方还款能力下降增加了案款回收的风险,但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B公司再三联系我方协商和解,提出还款计划及和解协议试图拖延诉讼,却无实际还款的诚意,无法达到A银行提出的还款要求。【代理情况】   1、经本所律师分析,抵押物中抵押值占比最大的土地使用权,因其上在建商品房已预售出大部分并已收取价款,从而导致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再予执行,故而A银行提供的财产保全范围是合理的,并不能视为超标的保全。 2、因B公司国有企业的特殊身份,本所律师考虑以律师名义向B公司及相关各方发送律师函,有关机构及个人迅速作出反映,及时、有效的控制了抵押物价值的减损,也给B公司施加了极大的压力。此后,B公司迫于压力偿还了贷款本金1059万元。 3、被告本案庭审过程中提出多项证据材料,并提起反诉。本所律师调查了B公司的信用信息报告及会计报表,认为其偿还能力已出现问题,且在其他银行的贷款已属于不良贷款的范畴,随时可能因此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因此,A银行提起诉讼理由充分。本所律师对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立即作出答辩,认为反诉并非针对本诉提出,请求法院不予受理。法院最终全部认可本所律师的建议,整个庭审过程相当成功。2008年12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本案所涉借款合同,B公司限期内偿还借款,且A银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4、2009年1月,B公司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本所律师与B公司进行了多次谈话协商,使其意识到尽快偿还贷款、尽量减少利息损失才是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最终A银行与B公司达成和解协议,B公司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审理结果】经过二审审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借款人全额偿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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