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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港口、码头开发经营的企业所得税免征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对从事港口、码头开发经营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法律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府〔1988〕232号)第七条、第十一条。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抵税
申请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和《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完整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决定机关
市地税局
程  序
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区局登记受理窗口---税务机关审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时  限
30个工作日(不包括申请人补报资料和税务机关重新调查核实时间)。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表格下载

SB005纳税减免税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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