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港口、码头开发经营的企业所得税免征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对从事港口、码头开发经营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
法律依据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府〔1988〕232号)第七条、第十一条。 |
数量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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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抵税 |
申请材料 |
1.企业书面申请和《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完整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 |
申请受理机关 |
主管区局(所) |
决定机关 |
市地税局 |
程 序 |
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区局登记受理窗口---税务机关审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
时 限 |
30个工作日(不包括申请人补报资料和税务机关重新调查核实时间)。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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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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