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土地权属转移契税免征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
法律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耕地占用税 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1.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 2. 土地权属转移的部分。 |
申请材料 |
1.《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减免申请表》 2. 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原公有住房房地产证复印件; 4. 原购房(公有住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缴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
《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减免申请表》(ZS026-3) | |
申请受理机关 |
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
决定机关 |
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 |
程 序 |
1.纳税人根据要求如实填写《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减免申请表》(ZS026-3)并携带申请材料到其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大厅的综合服务窗口办理。 2.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批复; 3.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
时 限 |
20个工作日(不包括申请人补报资料和税务机关重新调查核实时间)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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