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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

发布日期:2012-11-04    作者:郭永军律师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年10月3日

根据《刑法》第226条之规定,本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标准: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
(1)强买强卖商品的;
(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5)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定罪标准: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上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以非法手段强迫对方进行交易而实施该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威胁行为,但该威胁行为在行为人看来有理由相信对方当事人并无实际威胁,但对当事人却由于基本种原因隐于恐惧而实施违心的交易行为,由不能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或者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暴力”是指对交易相对方的身体实行强制和打击的行为。“威胁”,是指对交易相对方实行精神强制的行为。
量刑标准:
1.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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