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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账款回收合同

发布日期:2012-11-05    作者:赵永宝律师
逾期账款回收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方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款项回收委托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将_______________所欠甲方的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 (大写为)的款项委托给乙方方进行回收;
第二条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与款项回收有关的全部资料给乙方,并保证所提供的款项回收事宜及其资料是真实有效的;
第三条 乙方应当采用合法、适宜于款项尽快回收的途径来回收款项;
第四条 甲方应当如实告知乙方甲方与客户的关系,并且能否在回收款项过程中采用损害与客户关系的手段;
第五条 在委托期限内,乙方需要转委托本合同约定款项回收事项的,应当取得甲方的同意;
第六条 本合同所约定的款项回收事项的委托期限是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到__________________月,即是_________个月时间,但甲、乙双方可以经过协商可以书面形式缩短或延长前述委托款项回收服务时间;
第七条 前述期限届满之后,如果甲方需要继续委托乙方进行款项回收的,甲乙双方可以续签合同。
第八条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款项回收费用为__________________元,该费用不包括乙方为回收该款项而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诉讼费;
第九条 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费用由甲方在委托期限结束之日起的三日内向乙方支付;
第十条 乙方为回收本合同约定款项的交通费、住宿费、诉讼费由乙方先行垫付,后在委托期限结束之日凭票据向甲方申请报销;
第十一条 如果乙方在本合同第六条约定时间内没有将本合同约定的款项回收给甲方,甲方也应当在委托期限结束之日依据票据向乙方报销支付交通费、住宿费;
第十二条 甲方没有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支付款项回收的费用或者交通费、住宿费的,应当按照天数以所应当支付费用的_____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 甲方向乙方交付的款项回收资料不符合事实而导致乙方的损失应当由甲方负责;
第十四条 乙方没有取得甲方的同意,而将本合同约定的款项回收事项转委托给第三方的,应当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款项回收金额的20%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另行的约定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因为本合同约定事项而发生的履行争议,可以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解决;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且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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