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诉讼主体错误一案
发布日期:2012-11-07 作者:110网律师
答辩人:济南**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历城区南全福小区东区**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杨** 职务:经理
我公司就申请人向贵委提出的仲裁请求,提出答辩如下:
一、 申请人提出的济南**商贸有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的主体不适格
1、 申请人在申请书中写到自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3月5日一直在济南**数码有限公司工作,也就是说并没有在济南**商贸有限公司工作过。
2、 申请人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主观想象和推测济南**数码和我们公司是同一经济实体,自认为两个不一样的公司是一个经济实体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们和济南**数码公司没有任何的关系,我们也不知道**数码公司的情况。
二、 我公司并没有叫郭**的员工,我们也不认识此人
1、 申请人郭**说自己是我公司的员工,但申请书中所述自相矛盾。申请书中开始说自己自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3月5日一直在**数码公司工作,之后又说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4月19日在**数码公司,2010年4月20日至2011年3月5日在我们公司,前后矛盾。被申请人牵强的把她自己和我们公司联系在一块,不知道用意何在。
2、 我们公司的考勤表和工资发放情况一会我们向庭上提交,考勤表和工资发放清单上也没有此人,因此说申请人不是我们单位的员工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申请人申请仲裁的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请求仲裁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历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济南**商贸有限公司
代理人:陈启亮律师
201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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