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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企业职工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救济金)

发布日期:2012-11-07    作者:110网律师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条件
1.必须是具有特区常住户口的员工;
2.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3.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
4.在特区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5.失业后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并有求职意向;
6.用人单位为其缴纳了失业保险费。

二、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1.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居民就业服务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2.员工在失业登记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后60日内,携带一下资料到失业保险机构(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各分局)申请失业救济金:
(1)填写《深圳市失业保险金申领审核表》;
(2)深圳市失业员工证复印件(验原件);
(3)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
(4)本市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中任意一家银行本人活期储蓄存折(户名帐号页)复印件(验原件);
(5)属市外调入的,须提供调入深圳市前连续工龄的档案材料(招工表、调令复印件,加盖就业服务中心档案管理章)。
3.失业保险机构(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各分局)会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送达《深圳市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通知书》,自失业人员签字即生效。

三、计发失业救济金的标准:
(1)失业保险金的月发放标准为上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的80%;
(2)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按失业员工失业前连续工作年限每满6个月计发1个月,但最高不超过24个月;
(3)失业员工重新就业满一年后再次失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时间按其重新就业后的
工作时间计算;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距退休年龄不足二年的失业员工,可申请延长失业保险金发
放期限至退休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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