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时间(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60日内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经审核合格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月计发失业保险金;本次失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截止时间与失业后办理失业登记时间在同一月份的,失业保险金从其办理失业登记次月起计发。 超过规定期限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经审核合格从其办理申领手续次月计发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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